【农业制度】封开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3-05-19 16:45: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风廉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制度】封开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

【农业制度】封开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监察组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作出处理意见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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