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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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项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项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  区发改委为本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督促实施。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和审计。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审查,牵头组织对项目施工设计进行优化审查。

第五条  组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及中介服务单位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有关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并报区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资源库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六条  项目实施遵循投资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优化评审→项目招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审计→资料存档→资产移交的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与资金平衡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应当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区发改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商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来源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业主、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时限及分年度投资额。属新开工项目的,应有开工时间;

(二)拟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当年工作目标、前期费用额度;

(三)增补项目预备费。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条  资金平衡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确定年度投资规模总量,并基本落实资金平衡计划。资金平衡计划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资金平衡计划应当按照自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争取上级资金补助、融资解决等渠道分别落实。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平衡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量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区发改委商区财政局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区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街镇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范围。不属于计划范围的,应有区政府同意建设该项目的相关文件。

(二)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区发改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发改委转报。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属于区级以上规划载明实施的,其立项和可研报告可以合并审批。上级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单位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凭立项批复向区规划局提出包括拟建地点和规模的选址申请,区规划局对用地的合规性审查后,对符合规划用地的发给选址意见书或向市规划局转报;

(二)凭立项批复向区国土局提出包括拟建地点和规模的用地申请,区国土局对用地性质、规模等内容审查后,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发给用地预审通知书或向市国房局转报;

(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区环保局审批,区环保局对环境影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环保局转报;

(四)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区水务局审批,区水务局在职权范围内审批或向市级部门转报。

(五)项目涉及行业准入审批和节能评估、涉河建设等行政许可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许可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可研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对需要编制可研报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报区发改委审批。

审批可研报告前应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区发改委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发改委转报。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可研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代建制。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和能力的实行代建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区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第四章  项目用地征迁

第十八条  区国土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征收、统一供地,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拆迁安置方案;区征地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承办征地拆迁中的具体事务;区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新增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在取得项目用地预审通知文件后,向区国土局提出供地申请。区国土局负责审查申报资料,按以下规定完成项目供地:

(一)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在征收土地资金全额到位和已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后,区国土局自受理符合规定的供地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在五个半月内完成征地拆迁批文、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拆迁等,并向项目单位交付土地。

(二)项目建设用地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区国土局应指导用地单位邀请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土地规划调整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后,自受理符合规定的供地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在五个半月内完成征地拆迁批文、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拆迁等,并向项目单位交付土地。

(三)项目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由区规划局受理符合规定的规划调整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划调整批文。区国土局自城乡规划调整批准起,应指导用地单位邀请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土地规划调整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后,原则上在五个半月内完成征地拆迁批文、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拆迁等,并向项目单位交付土地。

第二十条  项目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按以下规定拆迁和供地:

(一)存量国有土地属农用地的,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区国土局协调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由区国土局编制房屋拆迁和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项目业主向区国土局足额缴纳拆迁费用,区征地办实施拆迁后由国土局依法供地,并办理土地权属性质变更登记手续。

(二)存量国有土地属城市建设用地的,由区房管局编制房屋拆迁和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项目业主向区房管局足额缴纳拆迁费用后,由区征地办实施拆迁后,交由区国土局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拆迁安置方案应明确拆迁安置户数,需新建定向销售住房套数和建设投资额,项目单位应在征地拆迁前将定向销售住房建设资金足额缴纳至区定向销售住房建设基金账户。

第五章  项目设计与评审

第二十二条  地质勘察及质量监督。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对其提供的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项目单位对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监督,签订勘察服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勘察工作的深度和相应责任。没有按合同要求作勘察造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出现重大问题或缺陷的,项目单位应追究勘察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市政、交通改建维修工程除桥梁、深挖高填路基、大中型挡土墙及不良地质路段以外,若地质稳定,可不作地勘。

涉及费用较多的土石方或隐蔽工程,必须做出便于费用控制的地勘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及审批。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地勘报告进行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对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中心、相应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审查优化,项目单位或设计单位应依据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意见和建议实施优化。未经优化的项目不得审批。

对城市景观和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应在初步设计前编制项目方案设计报区规划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概算的编制及审批。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概算报区发改委审批。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费用。概算编制应符合规范要求。

区发改委审批概算前,应对概算编制结果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批准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研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要求及质量监督。初步设计批复后,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项目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监督。在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和相应责任,施工图审查和项目建设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不齐造成较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位应追究设计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属于设计委托条件不明确导致设计变更增加造成损失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优化由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并采用专家组评审或专业机构评审方式对项目设计进行优化,项目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依据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提出的优化意见和建议进行优化。

施工图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批准的,可不进行施工图优化。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其中施工图设计优化中已委托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可直接报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备案,项目单位不得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评审中心不得审核项目预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预算核准。经核准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建设的控制造价,在项目实施中不得突破。项目预算未经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和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预算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应经评审中心审核,由区财政局审查批准后,由评审中心出具项目预算核准通知。

项目预算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经评审中心复核,由区财政局批准后,评审中心出具项目备案通知。

区财政局应当定期向区政府报告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设计文件和《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的规定编制预算,并对编制预算的质量负责。不得以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预算代替项目单位送审预算。项目单位编制预算的误差应小于±3%,对送审预算的误差大于±5%的,应追究预算编制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第六章  项目招标

第二十九条 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核定。项目单位依据核准的项目预算,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并将批准文件送相关监督部门及评审中心备案。

招标最高限价原则上应在项目预算中的工程控制造价基础上下浮5%以上。以市场价审核定价的大宗主材如苗木、装修材料等,在招标限价时可不下浮。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由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下列项目,原则上可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

(一)勘察、设计、监理费大于10万元但低于50万元的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3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邀请招标原则上应在资源库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单位进行,竞争性比选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单位服务费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下、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在资源库中选择。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不适宜采取招标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的,经区政府批准后,项目单位可在资源库中选择。

第三十五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以及在资源库中选择承包商,必须在区公共交易中心进行。

市级以上项目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特殊行业项目发包。项目单位在建设中需要对电力、天然气、自来水、通讯等国有特殊行业原有项目进行迁改的,可以由项目单位和评审中心共同与产权所有者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谈判确定迁改补偿费用。产权所有者按相关规定确定总承包单位。补偿费用确定后项目单位应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招标和评标方法。项目招标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评标办法一般采用最高限价下的综合评估法。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招标人应按照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设计文件、核准的造价控制额、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和区发改委及行政监督部门出台的标准招标文件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招标文件需报区发改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实行工程保证金制度。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应缴完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按规定应交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交完工程保证金的,或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工程保证金总额缴完的时限按照保证金的大小确定:

(一)保证金在200万元以下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保证金在200500万元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保证金500万元以上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保证金应有至少50%的现金。

第四十条 实行合同备案制度。招标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预留20%的工程尾款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条款,并将拟签合同送区审计局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与主合同的约定一致,不得违背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增减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应当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

第七章  项目开工与建设

第四十一条  实行开工许可制度。项目单位须将项目开工建设条件报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论证与审批。项目建设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论证与审批:

(一)由项目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拟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变更后工程造价增减情况;

(二)组织专家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经设计单位同意并进行设计变更;

(三)对项目预算核准在200万元以内的项目,单次变更增加或减少造价5万元以下的由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5万元以上设计变更由项目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

对项目预算核准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次变更增加或减少造价小于3%且绝对额小于50万元的由原设计部门审批,大于3%的设计变更由原设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

(四)以下重大设计变更经区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并追究相应责任:

1、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变更和关键部位设计变更;

2、一次设计变更后增加造价大于核准预算5%的,累次设计变更后增加造价大于核准预算10%的。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实行设计变更预算审核制度。项目建设中设计变更的,其设计变更预算报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并按原程序核准,核准的设计变更预算作为设计变更部分的控制造价。

第四十四条  项目施工管理与质量监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并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监督,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明确约定施工质量标准和相应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现场质量监督人员和责任,尤其是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做到现场监督,责任到人。督促监理单位尽职尽责履行监理任务。

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应追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第八章  竣工验收与审计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交通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先组织预验收,然后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人员和验收单位应对验收质量和结论负责。

项目验收必须严格、全面检查竣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

第四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或达标,同时应追究施工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审计部门不得进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变更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制度。项目预算核准在200万元以上或结算超过2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报请区审计局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决算的依据。

区审计局在收齐项目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完整资料后,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需要,区审计局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情况进行审核。

项目预算核准在3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自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每年按20%的比例对上年度已完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并对复核误差率超过5%以上的项目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实行决算审计(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制度。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完决算后编制项目决算报告,送区审计局审计。项目未经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对不属于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实行自查备案制度。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该项目实施审计并纠正。

竣工决算审计应坚持对项目其他费用除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必须支付的可以据实列支外,其他各项费用均不得突破投资概算的原则。

第五十条  区审计局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按规定权限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等相关资料办理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审计结果突破核准预算或概算的,区审计局应当向区政府专题书面报告,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九章  项目单位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策划、立项申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决算报告及上述文件的送审等前期工作。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开工建设的各项条件,研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签署工程变更单等项目组织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下列规定:

(一)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二)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依法订立合同,各项合同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三)禁止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项目单位必须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执行;

(四)实行预留工程尾款制度。项目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必须预留20%的工程尾款,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后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五)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单位每月必须对投资、质量、进度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分别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从项目策划、立项审批、项目设计、工程招标、项目建设到建成投产(使用)全过程形成的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十五条  项目能够办理产权登记的,决算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办理产权登记,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产权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结余资金上交财政部门。

第五十六条 代建制项目,其项目策划、立项申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决算报告等由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负责。

第十章  监督与服务

第五十七条  区发改委对项目实施进行全面督促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八条  区财政局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和财务管理问题。

第五十九条  区审计局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应跟踪监督项目的合同签订、设计变更、财务决算等重要环节。

第六十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监理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或困难,协调处理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第六十一条  区监察局对项目涉及的职能部门的履职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行政违纪行为。

第十一章  责任和处罚

第六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在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肢解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项目未经评审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五)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七)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九)未按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的;

(十)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规定整理归档的。

(十一)未按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变更设计或未完善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因征地拆迁组织不力而不能按期交付土地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降低验收标准的;

(五)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不力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本办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七)评审、验收、审计等材料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六十四条 项目单位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 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和预算等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发改委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质量、信用考核制度。项目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咨询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质量、执行合同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质量和合同执行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直至进入黑名单。

第十二章 附  

第六十七条 单纯土石方、绿化园林、道路维修、房屋维修装饰、农村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审批、设计等可以制定简易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长寿府发〔201222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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