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邯郸市美丽乡村建设市级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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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建设市级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美丽乡村建设市级贷款融资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和监管,支持美丽乡村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冀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邯郸市美丽乡村建设市级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邯郸市美丽乡村建设市级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



美丽乡村建设市级贷款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美丽乡村建设市级贷款融资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和监管,支持美丽乡村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冀发〔20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贷款,是指以市政府指定的邯郸市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公司)作为市级融资建设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邯郸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邯郸分行)申请,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管理的目标是“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上”。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绩效导向、项目载体、风险管控。

第四条  市农投公司的贷款融资资金主要用于市级美丽乡村建设重点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融资建设项目为2016-2020年间纳入市级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范围,从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贷款建设的美丽乡村重点项目。

第六条  美丽乡村建设实行项目制管理,市农投公司可以整体申报项目贷款,也可按项目类型、区域位置等分别打包申报。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  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年度资本金预计筹集情况,负责审核确定年度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内容、投资额度,提供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文件和拨付项目资本金通知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美丽乡村办根据年度美丽乡村建设主要任务,测算年度融资总规模,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受市政府委托,根据财政预算方案,与市农投公司签订《邯郸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明确贷款融资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和监管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市农投公司是贷款借入、使用、偿还和项目实施的主体,按照市美丽乡村办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年度项目规划、建设内容、质量标准、投资额度、进度安排和有关要求等,与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签订借款合同承接银行贷款,统筹协调好贷款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建设。同时,积极探索贷款资金使用的有效途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和群众筹资投劳,努力放大资金效应,实现少花钱多办事、花小钱办大事。

市农投公司有关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运营费用,通过市政府购买服务解决。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当年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并汇总上报市政府列入预算,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本金、回购资金支付工作。

第十一条  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负责组织提供优化信贷支持方案和金融咨询服务,积极争取低于当地同业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和有利的贷款条件;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并及时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项目,按照美丽乡村建设资本金约定比例安排相关贷款额度,及时发放贷款资金,并做好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和收回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是美丽乡村建设的组织者,负有主体责任,组织、论证、审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规划和可研报告,确保项目符合实际和群众需求。

第十三条  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对纯公益性项目由市农投公司通过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贷款融资建设并由市政府回购;对可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市农投公司可通过自行开发或招商开发等形式,减轻政府回购压力。

第三章  贷款融资资金的借入

第十四条  市农投公司在开户银行(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开立项目资本金账户、信贷资金账户和偿还资金账户共三个账户,分别用于项目资本金、贷款、还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贷款审批后,信贷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需通过贷款行资金系统划拨。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负责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进行打包,报经市美丽乡村办审核同意后,由市农投公司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进度、所需资金量,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资本金申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本金注入、协调担保事宜。项目资本金筹措可通过三种途径实现,一是各级政府安排并拨付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的财政资金;二是上级有关部门通过文件下达的能够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三是项目建设先期投入的资金。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负责审查资本金到位情况,并按到位比例和项目进度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市美丽乡村办制定当年美丽乡村建设融资方案。市农投公司根据融资方案,及时向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接到市农投公司贷款申请后,及时组织项目评审;对通过评审符合规定的项目,确认其贷款额度;在落实贷款批复条件的前提下,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市农投公司在其经办机构开设的信贷资金账户。

第四章  贷款融资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市美丽乡村办和市农投公司根据相关县(市、区)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拨付项目贷款融资总量的20%作为启动资金,贷款融资资金总量的50%根据工程进度据实拨付;对达不到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县(市、区),其余项目贷款融资资金总量的30%,不再拨付银行贷款,缺口由县级承担。

第十九条  市农投公司在市美丽乡村办指导下,与县级政府、县级融资建设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农投公司提出用款申请,市农投公司审核后向市美丽乡村办提出拨款申请,由市美丽乡村办联合市财政局出具同意使用资金书面意见,由贷款银行及时将资金拨付农投公司贷款资金专户,并审核施工单位最终用款手续后,将资金支付施工方。

第二十一条  市农投公司与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应约定,贷款资金仅限于对应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农投公司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建设。按照市美丽乡村办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进度安排等有关要求,通过市级自建或授权县级组织实施相关项目建设,以授权县级建设方式为主。

第五章  贷款融资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市级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从贷款发放至市农投公司信贷资金账户时开始计息,宽限期内只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在剩余还款期内原则上按年度均衡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市农投公司负责偿还美丽乡村建设贷款本息,按照贷款合同,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形成的收入、项目运营收入、账户内资金孳息收入等公司收益,按约定还款计划向银行办理还款。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将美丽乡村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市农投公司在贷款银行开设的偿还资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足额筹集偿还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年度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可统筹使用的其他各类涉农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相关可用财力等。(《邯郸市美丽乡村建设市级贷款融资还款细则》详见附件)

第六章  贷款融资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市农投公司要会同市美丽乡村办、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制定完善的资金支付使用程序。市农投公司对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绩效性负责。对市级贷款资金的监管,通过在开户银行建立的“信贷资金账户”,对贷款资金的接收、拨付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项目专账核算。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要发挥系统优势,与市农投公司协力做好资金支付与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达不到项目建设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农投公司要在确保贷款资金合理合规使用的前提下,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投资手续,提高贷款资金项目实施效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美丽乡村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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