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升政府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盟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社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销制度】邯郸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性
文件建议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升政府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盟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社实际,经市社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责任单位
邯郸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责任人
法制办相关责任人员
三、合法性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三)《邯郸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四、合法性审查条件
(一)纳入年初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的规范性文件,或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并与政府法制部门论证确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五、合法性审查材料
(一)拟审查规范性文件文本正稿(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一式五份);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连同其起草说明、法律依据等材料各五份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移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承办人收到相关材料后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复审领导;
(五)复审领导10日内复审,报办领导复核签署意见,情况特殊或复杂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作适当延长15日;
(六)对于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论证和征求意见制度。召开征求意见会,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倾听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七)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认为需要发文的,由起草部门按照《邯郸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以及公文处理要求办文,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程序对外公布。
七、监督检查
(一)承办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办领导组织人员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通过公开公示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五)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1、对不符合合法性审查条件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受理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在共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纪委驻办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工作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