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通化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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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吉林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13—2017年)》,切实改善全市大气环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通化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通化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通化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吉林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13—2017年)》,切实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计划及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市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8%以上。环境空气其他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二、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实施燃煤污染控制工程。

1.加快发展集中供热。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和热、电、冷联产技术及装备,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调峰锅炉外,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区域,应积极推行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到2015年,全市力争完成500公里以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2.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市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含20蒸吨)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企业集聚区,通过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锅炉房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对市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现存的供热小锅炉房实施撤并改造。(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

3.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逐步由城市建成区向近郊扩展。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逐步禁止原煤散烧。现有燃煤设施按期限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无煤化进程。到2015年,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到2017年,全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5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发改委)

4.加快脱硫、脱硝改造。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都要安装脱硫设施。2014年,水泥行业要建成脱硝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2015年,火电行业要建成脱硝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到2017年,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建成脱硫设施。所有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应实施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城建局)

(二)实施污染源末端治理工程。

5.有效治理工业烟粉尘污染。化工、冶金、水泥厂、火电厂等产生烟粉尘的企业必须采用高效除尘技术。对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产品必须进行密闭贮存、运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14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要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排放。2015年,其他工业企业要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6.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2014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查和基础数据汇总统计工作,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建立重点监管企业档案。2015年,全市基本完成在用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7.严格控制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2015年,现有中等规模以上餐饮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2017年,城市建成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餐饮服务行业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对新建餐饮企业严把审批验收关,加强源头控制,确保油烟治理措施全面落实。严禁城区露天烧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8.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各县(市)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由乡(镇)政府具体实施。采取分片包干、网格化管理等措施,加强秸秆焚烧环境监管。加大政策扶持和科技研发力度,落实经济政策鼓励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秸秆还田、代木、制作生物培养基等技术装备以及秸秆固化成型等能源化利用装备。〔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9.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垃圾等固体废物。城市建成区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等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所有垃圾等可燃物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做好宣传和督导工作,使禁烧垃圾等固体废物成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自觉行为。(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0.强化工业污染源管控。进一步提升自动监控管理能力和水平,扩大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面,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加大对超量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排污费征收工作力度,加强环境现场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1.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力度,推动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鼓励企业采用节能降耗的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导企业走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道路。到2017年底,高耗能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三)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控工程。

12.强化机动车注册管理。严格对初次注册登记和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落籍审核,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的,方可给予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经环保检验合格,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3.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建立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保证尾气超标机动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14.淘汰高污染机动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2014年12月底前出台相关经济政策,鼓励提前淘汰老旧车辆,加大老旧公交车和大型载重货车的淘汰力度,更换混合动力汽车、新能源汽车和小排量客车。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所有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末,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5.实施机动车限行。实施无环保合格标志禁行和“黄标车”区域限行。2014年5月出台“无标车”禁行、“黄标车”限行具体办法。2014年末为禁行、限行过渡期,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正式实施。(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16.加强其他移动源监管。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17.加大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力度。实施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2014年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县信息共享和网络实时监控,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检测质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18.环保检验与安全性能检验同步管理。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不予通过年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9.加快发展清洁能源车辆。积极推进公交车报废更新和出租车天然气改装,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全市出租车、公交车清洁能源改造进程。(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公用局)

20.完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机动车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公用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局)

(四)实施扬尘污染管控工程。

21.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要实施绿色施工,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各种堆料应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严查渣土车沿途洒落,工地运输车辆必须经清洗后方可上路。在建筑工地集中区域设置运输指定通道,规定时间、路线进行运输作业。(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2.严控物料运输扬尘污染。加强对砂石、石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物料运输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实现密闭运输。严厉查处工程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甩泥带土、沿途撒落及随意卸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3.强化城市道路保洁。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及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予以严管重罚。对基建占道及破路施工要认真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对施工破路,要设置围挡,并及时进行修复。在城市道路维护中,以市区“三大主街、八条主路”养护为重点,对主要街路塌陷、坑洼按施工计划进行修补,防止扬尘污染。进一步提高城市保洁机械化作业能力和精细化清扫保洁水平,扩大机械化清扫除尘作业面,增加重点街路、工程周边街路及重点部位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频次。(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24.推进城市绿化硬化。继续推进城市及周边道路绿化、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五)产业结构优化工程。

25.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结合自然地形、地貌条件下,充分将环境空气状况和气象条件融入总体布局中,将中心城区按九个相对独立的功能片区设置,每个片区间设有不小于500米宽的生态绿地隔离带,从而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6.实施企业退城入园。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在城市规划中对原中心城区的工业企业,实行“退二进三”和“退城入园”,按工业类别迁入对应工业园区,近期不能入园的企业限制发展,不予办理扩改建审批,置换出来的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经合局、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7.调整产业发展布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东北地区重要的钢铁产业基地和以医药为主的健康产业基地的城市性质,重点在城市东西两翼布局两大产业园,一是在城市的西翼上风向布局无污染的以医药为主的健康产业园;二是在城市的东翼下风向布局以钢铁为主的围钢产业园。在此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没有取得环评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从而在布局和管理上保障大气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28.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安监局、市公用局、市供电公司、银监局)

29.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省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逐步形成“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落实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公用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能源结构调整工程。

30.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市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370万吨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公用局)

31.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大力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长输管线185公里,管输能力3.2亿立方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公用局)

32.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按照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量分类管理的标准划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核实能源供应条件,评价项目选用的能源种类、结构是否与本地供应条件相适应。严格核实项目用能总量及各分项能耗,评价各节能措施是否先进适用、合理可行,综合评价项目能耗水平。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33.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全部达到100%。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争取利用二年时间建成1—2个保障性住房建设示范项目,到2015年末,争取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万平方米,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不低于20%。(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公用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34.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推进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全面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和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办法,落实计量收费责任主体,到2015年,力争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办法,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七)环境监测预警应急建设工程。

35.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2017年,我市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36.制定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确定限产停产企业范围、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2014年6月底前,完成《通化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制定有利于大气环境保护的财政补贴政策,城市基本建设投资要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倾斜。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及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三)制定专项方案。建立“1+N”大气污染防治模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快制定并实施燃煤污染控制、污染源末端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控、扬尘污染管控、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调整和环境监测预警应急建设等五年专项方案和年度计划,集中整治,着力解决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

(四)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确定考核指标及重点建设项目。对因措施不力、工作渎职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加大我市大气污染成因、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进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等宣传力度,倡导绿色生活和消费模式,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营造改善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市民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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