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期工程新增耕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镇赉片区新增耕地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镇赉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期工程新增耕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镇赉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期工程新增耕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镇赉片区新增耕地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结合项目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赉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期工程新增耕地(以下简称新增耕地)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增耕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的原则: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谁所有和使用由谁发包,谁收益;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原则上实行集中连片发包,推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 占用二轮土地承包地,其面积以合同本登记面积为准。补地标准根据地类可按1︰1.5,最多不能超过1︰2的原则确定。土地整理占用的集体、个人开荒地,不予补偿。土地整理前项目区内签订的“四荒”及其他各类合同依法终止,土地整理结束后,经营权归原发包方经营管理,原承包者不再拥有承包权。终止合同有关问题由原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 新增耕地发包本着“先补偿、后发包”的原则进行。先补偿是指因土地整理工程建设占用的农民二轮家庭承包耕地。发包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发包给原承包户和本乡(镇)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然后面向社会进行发包。
第六条 新增耕地投工投劳事项。土地开发整理按照国家项目工程设计投资标准完工后,剩余部分由承包方(含补偿和发包给农民的新增耕地)投工投劳自行承担。
第七条 新增耕地承包经营的土地发包合同签订和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全责。并将发包合同报县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章 耕地承包
第八条 新增耕地属国有土地由县政府授权辖区乡(镇)为发包方;属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政府为发包方;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委员会为发包方。
第九条 关于发包土地面积的界定。对外发包的土地面积是指耕地面积,不含支渠及支渠以上渠系和田间道路的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其边框四至,均由国土部门复核界定,存档签字生效,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一体化管理。
第十条 新增耕地一律采取规模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发包,不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面积。一般不低于10公顷,最大面积不能超过50公顷;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公顷,最大面积不能超过300公顷。
第十二条 新增耕地承包期为30年。前10年承包基础价格旱田区每年每公顷平均不低于1000元,水田区每年每公顷平均不低于1500元,前10年一次性缴费,实行上打租。以后每5年为一个缴费期。第二个缴费期承包基础价格按本区域市场平均价格65%收取,第三个缴费期承包基础价格按本区域市场平均价格75%收取,第四个缴费期承包基础价格按本区域市场平均价格85%收取,第五个缴费期承包基础价格按本区域市场平均价格95%收取。每个缴费期都要签订补充承包合同,承包费要在签订合同前一次性交齐,然后签订补充承包合同,交费额度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 缴费截止时间:前10年一次性缴费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前缴费;第2-5个缴费期的缴费时间为每个缴费期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缴费。
第十四条 第一个缴费期,承包人除缴纳承包费外,还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每公顷不低于200元。履约保证金由乡(镇)农经站设专户管理。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能签订承包合同。在第一个缴费期内未发生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足额退回或抵顶下一期承包费;期间如有违约履约保证金被收缴,再想继续承包的,必须把被收缴的履约保证金补齐后,方可继续承包。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新增耕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耕地,应予以就地就近、集中连片安排。
第十六条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申请承包,但不允许以村社为单位集体承包后再按人分到各户经营。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成立新增耕地发包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建设前后的变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权属界定、面积测量、建立档案等发包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土地权属由县国土部门确定,区域界线由县民政部门界定。
第十九条 因权属界定造成地块特别零散的,允许双方根据土地整理前后的面积,以保证最小地块完整为原则进行协商调整。
第二十条 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不得影响耕地发包。村与村争议的耕地发包收益暂由乡(镇)农经站代收代管;乡(镇)与乡(镇)争议的耕地发包收益暂由县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收代管。待土地权属确定后,发包收益按确定的面积返还权属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的新增耕地,乡(镇)政府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本办法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发包方案,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必须使用县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新增耕地的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私自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可以继承和抵押,但不得超过承包期。
第二十四条 二期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按合同约定的缴费截点交齐承包费后分期发证。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需建设生产生活用房的,须经发包方和县国土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合同期满或国家征(占)地时,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发包方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法享有发包耕地的收益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有权监督承包方依据合同规定有效使用耕地,禁止损害耕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时,有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回土地承包权,重新发包。
第二十九条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不妨碍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做好生产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保障承包方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一条 负责协调供水部门,以保障水田各生产周期用水(因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因素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承包费,双方自动解除合同,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
第四章 承包方权利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使合同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有权拒绝合同规定以外的不合理费用和摊派。
第三十五条 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可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以集体方式承包的,主体发生变更时,可由变更后的新主体继续承包经营。无论个人或集体因特殊原因,无力继续经营的可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退出承包。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经营权,不得造成土地弃耕或撂荒。不得破坏承包区内水利设施和擅自改变现状、用途。
第三十七条 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其它生产和建设。
第三十八条 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承包费、水费和工程设施维修维护费。
第五章 土地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乡(镇)发包国有土地承包费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耕地承包费由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承包费应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县域公益事业。
第四十一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耕地承包费优先支付土地整理过程中占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和土地发包过程中应支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耕地承包费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六章 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二期工程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归镇赉县人民政府所有,维修维护实行分级管理。干渠(沟)、支渠(沟)、斗渠(沟)、农渠(沟)(含农渠),农渠分水口以上由引嫩入白建管局负责管理。农渠以下(含农渠分水口、毛渠、毛沟、新增耕地的精平、翻耕、种植措施、改良土壤等)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十四条 田间道路管理和维护,由发包方组织协调,由承包方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田间的变压器(含变压器)以下线路、机电设备和井及水利设施,由承包方负责管理和维修。变压器以上线路由县农电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六条 给排水分干渠(沟)、支渠(沟)两侧各5米为维修预留地,纳入承包面积。当维护需占用时,承包方应无条件支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在新增耕地承包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发包土地的行为均要予以追究,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行为人负责。行为人是领导干部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负有土地承包责任的乡(镇)干部和村“三委”成员,拒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渎职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生产管理中,由于责任人不作为、乱作为,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九条 不得擅自挪用合同履约保证金,一经发现,追究主管领导和行为人的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不按耕地收益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挪用或违规违法使用的,给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未按规定种植造成土地弃耕、撂荒满两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不退还承包费和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前一个缴费期结束前,承包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下期承包费的,在催告不按时缴纳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承包合同。
第五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土地经营权,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承包费和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承包方未经审批,擅自在承包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时,相关补偿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占用地(收费)不冲减承包面积。
第五十六条 在土地承包期内,对国家给予的各项惠农政策收益,由双方按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五十七条 二期工程内的空闲地是生态用地的,不允许开垦发包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十八条 第一期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镇赉项目区新增耕地未发包和依法解除合同收回的土地按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