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方案】镇赉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5 08:5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镇赉县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县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的全面启动之年。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镇赉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农业方案】镇赉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镇赉县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县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的全面启动之年。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8号)和《吉林省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吉农科发〔20165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总体部署,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与基本原则

(一)工作思路。

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以造就高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促进农业从业者职业化为导向,着力培养一批生产能力强、经营模式优、管理水平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的事业,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支持力度,改善培育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2.尊重农民意愿。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提升培训质量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参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3.立足产业发展。根据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实际和培育对象特点,分类分产业分层次开展培育,强化培育的针对性。

4.突出培育重点。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主要对象,以粮食和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领域,以教育培训为重点环节,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

二、目标任务

以需求为导向,创新管理机制,强化精准培育。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通过教育培训提高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水平,通过规范管理引导农民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通过政策支持提高职业农民自我发展能力。2016年主要任务是:

全县培育新型职业农民375人,其中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315人,新型职业农民(原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60人。现代青年农场主10.全县375人培育对象中,贫困村培育对象不少于80人。

三、培训时间与补助标准

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青年农场主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式以理论培训、实地训练、参观学习和跟踪服务为主。对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和青年农场主进行累计15天的集中培训,理论8天参观交流7天,按人均3000元标准进行补助;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累计7天的集中培训,理论4天参观交流3天,按人均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跟踪服务要持续进行,对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后续指导服务不少于2年。对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由省里指定吉林大学做为培训基地,进行连续集中培训两年,我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吉林大学进行跟踪指导,每年的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3000元。

中央财政拨付的培训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直接相关的支出:

(一)培训及实训支出。主要包括学员学习用品费、教材费、学员食宿及交通费,教师及管理人员旅差费(包括市、州所辖城区范围内培训,执行吉财行〔2014398号文件)、教学(实训)耗材费(防护服及用品、工具、材料、小型实验器材等)、场租费、燃油费、宣传费、临时租用办班场所取暖费、实训基地补偿费以及后续指导费(不超过培训资金的20%,按本方案资金使用范围支出)和培训管理服务费(如班主任费)等相关支出。

(二)参观交流支出。主要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参观场地补偿费、学员参训期间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相关支出。

(三)聘请师资支出。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实训、参观考察费、所聘师资讲课费(参照吉财行〔2014486号文件)和专职教师(在省师资库内的县内专业技术人员)的课时费,并执行以下标准(税后):1.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400元;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元;3.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200 元。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支出。主要包括在线教学课程制作、指导服务视频及软件开发、培训机构用于咨询、接收、上传、发布有关信息的网络、电话通信服务费及小额信息器材购置费(不超过2000元)等相关费用。

(五)业务培训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及教师参加国家及省项目管理部门举办业务培训班的交通差旅费等。

2016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民培训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已于20151127日《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省级农民培训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151704号)下达给各项目实施县,省级补助资金50%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工作,资金使用按中央财政标准执行;其余50%主要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所需的认定管理费、必备的办公设备购置费、材料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燃油费、管理人员下乡交通差旅费(含城区范围)等与项目管理监督相关的经费支出以及学员培训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学杂费补助。

四、培育实施

(一)落实培育任务(8月上旬完成)。

根据各培育机构申报的培育需求,综合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农业产业发展重点等因素,县阳光办分解落实了各培育机构的任务指标(见附件1)。

县阳光办填写《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县名额分解表》(见附件2),于2016820日前同时报省里备案。各培育机构负责编制本机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于2016820日前同时报县阳光办备案。

(二)认定培训机构(820日前完成)。

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

2.具备基本的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

3.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

4.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科技示范园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资质;

2.具有一定规模和实训条件,在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

3.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实训任务。

认定培育机构要遵循自愿申报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向社会公示。凡申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构的单位要填报《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机构认定审批表》(见附件3),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阳光办备案。

要充分发挥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统筹利用好农业职业院校、农业机械化学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现代农业五大职教集团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实训基地要加强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高产创建示范区、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农业企业基地结合。我县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宜超过5个,实训基地根据本地产业特点和培训内容确定。

(三)遴选培育对象(8月中旬完成)。

1.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主要包括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

2.现代青年农场主。年龄在18-45岁之间,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在同行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影响力的新型经营主体、退伍军人和返乡创业大学生等;

3.新型职业农民。包括长期稳定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我县结合实际,制定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和新型职业农民遴选标准,让真正从事农业生产、迫切需要提升素质和生产技能的农民优先接受培育,原则上培育对象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各培育机构所遴选学员要填写《吉林省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学员信息采集表》(见附件4)和《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员信息采集表》(见附件5)存档,并报县阳光办备案。

(四)开展培训指导(112月)。

1.制定培育计划。根据局里下达的培育任务类型和数量,培训机构要科学论证、精心制定培育计划,并经局确认后组织实施。

2.设置培育课程。按照国家教育培训规范,根据当地农业实际和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及服务领域需要,按省里制定的培训大纲执行,各培训机构要科学合理设置培育课程。

3.确定培育师资。县阳光办根据各培育机构上报培训教师情况报省师资库。各培育机构应在省级师资库中根据专业课程选择师资,师资从库内选择率应达到95%以上,原则上不在聘任师资库以外的教师授课。培训机构要为聘请聘任的专家或教师颁发授课证,授课教师须佩戴授课证授课。

4.创新培育模式。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育模式,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强化分类指导,对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分类分产业开展培训,做到“一班一案”,建立指导员制度。要注重实践技能操作,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送教下乡等培训模式,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省里统一制作一批在线教学课件,并利用手机推送技术进行服务,有条件的培育机构也要积极开展在线教学和指导,有效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5.培育教材选择。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教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选择省里推荐教材为主,教材选用的原则是注重教材的实用性,科学性、权威性,图文并茂、通俗易懂,避免过多过杂。

6.班级日常管理。要建立规范的班级管理制度,各培训班要选好配强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成立班委会,建立QQ群、微信群,加强学员与学员之间、学员与教师之间、学员与培训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顺畅有序。

7.考试考核。对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每期培训结束时,培训机构都要组织参训农民进行理论考试和实践实训考核,考核学员要填写《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学员满意度测评表》(见附件6),以此作为评价培训效果的重要依据,对考试考核合格者要颁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8.培育档案管理。建立培训、考核、发证、监管、后续指导服务等环节档案,实行全过程跟踪培养,及时记录其接受教育培训情况。按照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录入学员信息,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填写《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台账》(见附件7)和《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台账》(见附件8),使培育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县阳光办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档。

9.技术指导与后续服务。县里利用省“12316”和“12582”专家热线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培育机构要指定本单位或聘任的技术专家作为技术指导员,根据培育对象要求定期指导服务,并能及时解决他们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帮助他们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发展。

(五)实施监督管理(112月)。

1.培育启动申请。培育机构在培育工作启动前要向县阳光办提交申请和培育计划,并填写《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办班申请表》(见附件9),待确认后组织实施。

2.日常监督管理。在培育机构开展培训期间,县阳光办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到现场核查,并邀请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现场核查后要填写《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现场核查表》(见附件10)。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采取不同方式和手段进行随机抽查,做好监管记录。

3.项目检查验收。培育机构完成相关任务后要及时做好总结,并向县阳光办提出验收申请,县阳光办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培育机构的申请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填写《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检查验收表》(见附件11)。

五、认定管理

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农科发〔20152号)和《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92号)要求,在全县授培训的人员中开展生产经营型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对认定后的职业农民要加强管理和知识更新,出台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或与现有政策相结合。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抓好机制创新、师资选派等工作,推动对职业农民队伍的规范管理和支持政策的落实。县里成立由县主管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见附件12),细化制定县级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等,完善运行机制、保证落实任务。

(二)规范资金使用。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数量,预拨付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作为培训工作开展的启动资金,或根据培训机构的培育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县财政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禁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分发给农民个人。各培育机构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管机制,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考核管理。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全面推行绩效管理,县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分层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培育任务完成、学员满意度、学员库和师资库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工作负责,对培训机构认定、组织任务申报与下达、项目实施、信息报送与录入、认定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要主动邀请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项目检查和验收,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县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及其使用监管负责;培训机构对培训时间、培训质量和信息报送负责。

(四)注重总结宣传。

各培育机构要及时总结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存在问题,于201612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县阳光办。县阳光办和各培育机构要加大对培育工作和典型学员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送培育工作简报、先进典型等宣传信息,在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www.chinesefarmer.cn)、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网(www.jlnmpx.gov.cn)和微信公众号(zgxxzynm)进行推介,积极营造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良好氛围。

推荐访问:镇赉县 实施方案 培育 【农业方案】镇赉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