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大新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5 11:55: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资金支出合规合法、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大新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大新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范文推荐)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资金支出合规合法、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新县交通运输局基本支出和项目建设支出的财务管理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内设股、室的经济事项执行本制度规定,下属单位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基础管理

第三条  财务基础管理

1.本局所有收支均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局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严禁设立“小金库”,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管理好完整的财务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资产物品的购置发票和验收、领用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的所有材料;有关职工的考勤登记;以及其他涉及财务核算的一切原始资料。

3.原始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提交,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人员调动需在监交人员的监交下进行移交,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4.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办法。对费用的开支、资产的购置、工程竣工决算等,财务部门必须如实、及时进行核算。

5.财务人员必须及时、认真做好货币资金核算工作。设置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帐,现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四条  除按规定自制的凭证外,所有费用均需凭正式发票并原则上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财务审批权限

1.局机关所有财务报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在经办人、验收(证明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财务审核后方可报领导审批。

2.工程项目、基建拨款、大宗财产购置、差旅费、接待费、出差期间的其他经费、职工福利费发放等一律由局长审批。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本局所有资产均是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占用和侵吞。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财务要及时核算,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验收登记,并实行使用人员领用制度;办公室、财务室每年年底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因管理不当造成损坏和丢失的,使用人员须按规定赔付该资产的损失。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事先编制预算,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固定资产购置之后,必须由办公室指定专人验收,并登记入本局财产清册之后,方可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七条  差旅费报支标准执行《关于印发大新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字〔201515)的规定。

1.公务活动需预借差旅费,经办人员凭领导审批同意的会议通知文件和借条向财务申请借款。借款人在出差回来后60天内结清预借款项,逾期未结清的由财务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2.填报差旅费报销单需附领导审批同意的会议通知文件、交通费、住宿费等支出的正式发票,经分管领导(部门领导)、财务审核后按资金管理审批权限审批。

3.外出培训报支费用时附领导审批同意的审批文件、交通费、住宿费等支出的正式发票(旅行社出具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据),经分管领导(部门领导)、财务审核后按资金管理审批权限审批。

第八条  办公费用、接待费用、会议费用的支出应本着工作需要和俭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

1.购置办公用品以及其他日常办公用品和接待费支出,须征得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由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按资金管理审批权限审批。

3.报支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时需附申购审批单、政府采购审批单、发票,由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签字审核后按资金管理审批权限审批。

4.报支接待费支出时需附工作联系函、公务接待清单、菜单(需经办签字)、发票,由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签字审核后按资金管理审批权限审批。

5.会议费支出须事先编制预算,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财务手续。会议费报支时需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人员签到表、相关发票,由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签字审核后按资金管理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车辆使用费主要是机动车的保险费、燃料费、修理费及洗车费等,必须本着工作需要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并严格按照《大新县服务平台应急、机要通讯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房屋及有关设备的修膳,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编制预算,经办公室、财务股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呈主要领导审批。负责修膳部门应提供有权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正式发票、维修审批单、验收证明等,向财务部门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款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合同按项目进度情况,由监理、项目业主代表、技术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经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支付。

1.进度款必须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拨付,进度款拨付不得超过完成工程量的80%

2.工程款竣工支付需提供经有权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并不得超过审定金额的95%。财务办理结算时按项目管理规定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到期后付清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费、监理费按合同由项目业代、技术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支付。

第六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签订权限: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应报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或其授权人签订。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必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合同签订必须按规定审批并备案。

2.经办人员草拟合同文本,报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3.涉及资金往来的合同或协议必须有财务人员参与签订。

第十五条  对外、对内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由办公室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对合同或协议按类别统一编号和登记;所有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及其附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由经办人员负责交档案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各一份,档案管理人员应对送存的合同或协议书进行分类登记,并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局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对合同或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局领导反映。

第十七条  局相关部门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有关条款,对支出发票及有关决算单据进行审核,没有合同或协议的工程,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审核发票和支付款项。

第七章  基建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附上该工程项目的所有资料(包括工程立项审批文件、前期工作审批文件、设计图、变更资料、施工合同以及隐蔽工程签证等)供验收决算和审核使用。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单,交有关部门进行决算审核确认工程造价。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大新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大新县 财务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 【交通制度】大新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