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巢湖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办法(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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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巢湖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巢湖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办法(全文完整)



巢湖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内容,纳入各乡镇街道、居巢经开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其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共同处理。

第二章  职能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牵头各地、市直相关部门采用多种形式,特别是运用新媒体,宣传保护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

每月组织对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班组长及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以上农民工工资支付业务的培训。

(二)对用工单位劳动(务)用工合同、实名制登记、考勤等用工管理,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立即派员进行调查,及时处理。

(三)加强对建筑市场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对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函告相关部门建议暂缓办理施工相关手续。已开工的项目函告施工许可行政部门建议责令其暂停施工,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发挥基层劳动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的作用,农民工和用工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做到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五)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立案调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报市检察院备案。

(六)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对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公示的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自10月份后,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化解。涉及到多部门的召开联席会议商定解决方案。

(七)建立用工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完善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对失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制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的相关制度。

(二)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业务培训,培训对象包括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班组长及监理单位负责人。不定期组织参加旁听法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审理。

(三)完善实名制“一卡通”管理制度,依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负责督促各在建项目严格按照“一卡通”管理要求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交存、资金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对建设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划拨工资性工程款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规定),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对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的项目责任单位,依据自身管理权限加大对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罚。

(五)加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将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列入“黑名单”。同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通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

(六)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造价额度在限期内未办理竣工结算及其备案,不得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和相关文件精神,对投标人加大监管力度,对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意欠薪的单位或个人,特别是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法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工程招标过程中,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按《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合劳秘〔200796号)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第八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要求,快速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打击恶意讨薪行为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查找失联的欠薪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欠薪人,并开展法制教育。

(三)属地派出所配合当地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对区域内的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市房产局职责

(一)对预售商品房项目资金监管,每月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施工单位工程进度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此标准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5%)。

(二)每月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款支付和房屋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开展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约谈其法定代表人。

(三)遇施工单位无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协调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四)对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不得取消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条  银行的职责

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按规定报送账户变动情况,发现专户资金不足或者超过两个月未发生工资划转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人民银行巢湖中心支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责任

(一)市重点工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城投公司、市水务局等相关建设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和居巢经开区要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二)市重点工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城投公司等建设部门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负责处理各自主管、审批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的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

(三)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市总工会等部门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四)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做到快侦、快诉、快审。

市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查封、冻结用工单位的账户,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市财政局建立农民工工资周转金制度,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合理确定周转金规模,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使用管理。

(六)各地、各主管部门要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明示接待窗口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电话、互联网等维权渠道,建立投诉信访值守机制。

第三章  用工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施工合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另报一份至市房产局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和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工资支付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务)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进出场登记、考勤统计、工作量审签和工资结算等管理台账,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筑劳务单位或专业分包公司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类建筑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工程质量问题、各类违约金、保证金等为由克扣、挤占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第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的所有施工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专户。逾期未交纳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工程造价2%的比例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具体比例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工程造价和使用农民工情况确定。未按规定比例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工程局、市林业局、市城投公司等业主单位需在签合同前要求总承包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属于保函或担保的,由出具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3日内支付。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应当日办理垫付或支付手续。

当拖欠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项目业主应当予以支持。

使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通知用工单位在30日内补交已经动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到期不交纳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停工建设通知书》,并限期交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示,10日内无农民工投诉或投诉不属实的;

(二)其他用工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使用农民工情况消失的。

第五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务)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每月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进行审核确认,由建设单位按月将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资金,具体按“一卡通”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日前将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维权工作部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组成)审核确认,并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市农民工维权办备案。次月10日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公示(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一份连同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信息等由工程总承包人一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30天后,经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确认无拖欠,工资支付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账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不按要求建立农民工名册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未实行农民工考勤记载和工作量审核,导致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支付数额争议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一)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不支付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第三十条  依据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合政办〔20135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相关工作网站予以曝光。连续出现两次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劳务分包款或农民工工资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批准单位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第三十二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市相关主管部门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列入诚信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  市监察局、市维稳办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及时发出《督办函》或通报批评,必要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列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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