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亳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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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亳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亳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亳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立根固本、权责匹配的原则,突出公示、监督、处理三大重点,着力构建资金使用流程管控和“制度+科技”防控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效益提高。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资金计划的批复、下达,对财政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政府审批;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财政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对本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负责。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负责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按规定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审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和撤销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央、省、市、县(区)有关规定设立,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不得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属于本级事权或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部门代拟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由主管部门通过预算评审论证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等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凡未经评审论证的,新设专项资金立项申请不得提交同级政府会议研究,财政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1个月内,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办法,申报条件,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一个专项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取消对应项目资金。

对纳入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市县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贫困县应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

补助企业的专项资金应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监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使用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的,特定任务已经结束的,执行进度慢、连续2年逾期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巡察或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绩效评价不合格等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撤销或调整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应在每年部门预算“一上”前将下一年度预算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等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区)有关政策,对预算部门提交的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或组织公开评审,提出安排意见,编入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本级预算安排的需进行二次分配的预算资金,主管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1个月内,提出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或计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在630日前分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全部收回预算。上级补助资金,需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二次分配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上级组织项目申报需同级财政会签的,主管部门应在规定上报时间3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财政部门(上级规定上报时间少于30日的,7日前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部门应按照申报审核全程留痕的要求,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台账,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负责人、经办人的审核意见,申报审核资料原则上长期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投入要围绕重点领域,创新PPP模式、产业基金、购买服务、风险补偿、保险保费补贴、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投入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补助企业的资金,应主要采取“借转补”和事后奖补的方式,主管部门要及时完善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信息,落实财政资金部门联审机制,对补助对象工商信息、税务信息、外贸信息等进行联审比对,严禁重复安排资金,杜绝多头申请、套取财政资金行为。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因素法是指根据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和标准,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项目法是指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专项资金分配到特定项目的方法。

市对县(区)分配资金应当以因素法为主,主要选取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并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应的权重或标准。

财政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的,应当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采取第三方评审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对第三方进行规范,明确第三方应当具备的资质、选择程序、评审内容等。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加强项目申报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申报材料审查力度。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应当明确筛选标准,公示筛选结果,并加强现场核查和评审结果实地核查。

分配到企业的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通过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严格资金分配主体,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补助县区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指标文件下达县区财政部门,由县区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办理支付。属于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财政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各部门应建立“制度+科技”的资金申请身份识别制度。凡补助到企业的,一律要求企业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通过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申报;凡补助到个人的,一律要求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做到发放精准、对象真实、数据可查。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严禁通过财政违规担保和采取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形式变相举借政府债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政府性债务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纳入对县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无绩效或低绩效的以及实施内容编报不具体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部门项目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跟踪机制,加强对预算实施过程中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督和控制。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对预期不能完成目标、不能按时实施项目,且无正当理由的,财政部门调减预算;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预算一起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原则上在预算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财政部门通过组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部门绩效评价情况实施再评价,并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 需整改纠正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评审报告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严格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无责任落实机制、无项目资金支出台账、审计反映突出问题的,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暂缓拨付资金、减少预算安排、撤销调整项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等方式严肃处理,促进财政资金高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资金公开公示,除涉密信息外,财政资金要做到预算、分配、监督全过程公开。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政府预决算、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办法等信息。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部门预决算,逐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审计结果、巡察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涉农补贴类财政资金,主管部门应公示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补贴依据、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对补助到企业或其他补助到个人的财政资金,主管部门每年通过资金申报身份识别系统集中审核后,汇总公示政府补助资金,公示项目名称、批复文件、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受益范围、管护责任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分配到乡村的财政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贫困县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墙上+网上”公示管理,财政资金在乡镇服务大厅、村务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常态化公示的基础上,同步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网上公示,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

第二十九条 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责任的考核管理,实行全流程、全层次、全领域考核。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强化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将取消相应项目或压减下年度预算。对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追缴违法违规套取的资金,并纳入资金审核身份识别系统,以后年度不得再申请相关资金。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所有财政资金应全部纳入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范围,对重点部门、单位和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轮审,实现财政资金立项、审核、分配、使用、绩效情况的全程监督。实行乡镇财政财务互审全覆盖制度,重点加强征地拆迁补偿款、惠农补贴发放、扶贫资金使用、村级财务监管等互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各个主体纳入财经纪律监察范围,增强财政资金监督威慑效果。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以及民生、扶贫等重点领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及时清理清除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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