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规划】青阳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6 16:3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青阳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为进一步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推进全县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规划】青阳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畜牧规划】青阳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仅供参考)



青阳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推进全县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目的和意义

以发展生态养殖业为宗旨,以解决环境污染为目的,对养殖业合理规划、合理布局,着力防治养殖业面源污染,促进养殖废弃物循环利用,建立现代化畜禽养殖业体系,从而保障饮用水源、重点水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环境质量以及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三、分类

全县各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规模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可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区)污染物处理达不到排放要求的,应限期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划定标准依据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三)可养区。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四、基本原则

(一)近期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结合。统筹考虑近期、中长期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环境功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总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并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达到淘汰小规模养殖场、发展集约化和大型化养殖场。

(三)尊重规律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

(四)服务发展与保护环境相结合。以标准化治理设施为必要条件,养殖区划分应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在保证本县畜禽产品供给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五、布局界限

(一)禁养区

以下区域列入畜禽禁养区(蜜蜂养殖除外):

1.县城建成区、各社区辖区、乡镇集镇建成区规划范围内、食品工业区、工业集中区;

2.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牛桥水库、朱备镇将军村和东桥村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备用水源地(石库水库)一、二级保护区以及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

3.青通河、七星河、九华河、东河两侧500米范围及其沿线一级支流两侧300米范围;

4.学校、中心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机构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5.九华山风景区二级以上保护区及境内风景区:九子岩风景区、清源山风景区、神仙洞风景区、龙泉圣境风景区、佛缘谷风景区、九华大峡谷、丫山风景区、莲峰云海风景区以及重点保护的各类文物、史迹保护区、九华山风景区二级以下保护区及神龙谷等其他风景区。

6.基本农田保护区、盘台自然保护区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以及不能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1.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城镇建成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区边缘外延500米及其上风方向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中心村、自然村集中居住地民房外延300米内范围。

3.京台高速、铜九铁路、G318线、S103线、S219线、S325、五九公路等省县主干道路两侧300米之内的区域。

4.青通河、七星河、九华河、东河禁养区外延300米范围及其沿线一级支流两侧禁养区外延200米范围;八都河、喇叭河及其二级支渠两侧100米范围为限养区。

5.学校、中心卫生院、敬老院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工业聚集区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地表水达不到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的区域。

7.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可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为可养区,各乡镇(开发区)可按照青阳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县城城镇体系规划要求,规划一定生产区域,鼓励建立畜禽养殖区域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发展区域布局

(一)生猪:木镇镇、丁桥镇、陵阳镇、新河镇陀龙村为重点养殖区域。

(二)家禽:新河镇、木镇镇、乔木乡、庙前镇星星村、杜村乡宗文村为重点养殖区域。

(三)草食动物:丁桥镇独龙村、木镇镇长山村、陵阳镇南阳村为重点养殖区域。

七、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及管理要求

(一)规模分级

根据我县畜禽养殖实际,将畜禽养殖场规模划分为五级(见附表)。

(二)管理要求

1.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家庭式畜禽养殖必须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禁养区内四级(含)以上的现有养殖场由辖区乡镇负责逐步拆除、关闭。

2. 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内四级(含)以上的现有养殖场必须限期整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四级(含)以上的养殖场。

3. 所有养殖场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执行“三同时”制度,并按要求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未经审批的养殖场,由辖区乡镇负责组织拆除关闭。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牧业发展和畜牧面源污染防治关系到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系到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产业,农委、环保、国土、住建、水务、林业、交通、卫生、科技、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抓好落实,共同推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为保证畜禽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各乡镇、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将治理项目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必要资金,补助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和禁养区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搬迁、关闭和污染治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执法监管。国土、住建、行政执法、环保、农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生产管理。农畜牧部门要加强养殖场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养殖行为,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使养殖场逐步达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五化”标准,切实推进全县畜牧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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