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意见】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26 16:30: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工作,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物意见】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文物意见】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工作,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5号)以及《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201742号)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发挥我县丰富的文化资源优势,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动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县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为打造文化强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2020年,文物保护利用体系更加健全,文物事业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文化强县建设、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珍贵文物藏品保存环境达标,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展览展示更加贴近社会,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

——文物保护制度日趋完善,文物执法巡查制度基本建立,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文物保护研究成果不断丰富,文物保护科技水平和装备能力显著提高。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落实责任

(三)落实政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报告送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支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切实担负起文物保护的政府职能责任。

(五)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国土资源、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化、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文物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化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化文物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文化部门要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所涉文物鉴定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保护

(六)健全文物登录制度。贯彻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公布工作。落实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降级撤销和馆藏文物退出等机制。

(七)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开展全县文物保护单位险情调查,对濒临倒塌、损毁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和倾斜。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强化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文物安全隐患,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注重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历史信息和价值。

推进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工作,积极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开展革命遗址的普查工作,做好重要革命旧址和抗战文物的维修保护和展示利用工作。

(八)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凡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基本建设和土地开发中发现古文化遗存、出土文物以及古生物化石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文化文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积极探索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

(九)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将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文物保护标志碑,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博物馆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

(十一)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落实文物安全属地管理和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乡镇文体中心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部门持续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检查。利用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物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文物安全宣传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切实提高广大民众文物安全意识。

(十二)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积极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在文物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决策科学性。

四、拓展利用

(十三)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博物馆开展中小学生专门讲解服务或教育活动年均4次以上。

(十四)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建立健全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促进博物馆陈列展览、服务绩效、人才培养、社会教育、学术研究的全面提高。提升古遗址古建筑展示利用水平,拓宽近现代文物的利用方式。

(十五)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和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打造文物旅游品牌。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创新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和传统村落休闲度假旅游线路,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实行文物保护的分类管理、精准管理,针对城镇、乡村、荒野等不同地域,以考古勘探等工作为基础,合理划定古遗址的保护区划;对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

(十六)为扩大文化影响力服务。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对外交流,拓宽文物对外展示传播渠道。同时,积极引进特色文物展览,发挥文物作为文化使者和历史文明见证者的作用。

(十七)合理适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五、严格执法

(十八)强化文物巡查。由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文物保护巡查制度,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地方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上报。

(十九)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县文广新局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可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二十)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文化行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围绕中国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国际古遗址日等活动,宣传普及文物知识,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遵守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

六、完善保障

(二十二)保障经费投入。县政府将筹措设立重点文物保护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统筹文物资金支持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和国有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二十三)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文物局“金鼎工程”实施计划,加大我县文博各类人才培养力度,形成结构优化、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加强县级文物行政执法等急需人才培训,适当提高县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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