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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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范文精选】


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其它经批准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方面有重要创新,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二)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等方面有重要创新或技术发明,其科学技术成果具备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在自然科学领域内有重要发现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或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

(六)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信息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七)在其它领域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评审和授奖

第九条 市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为终身成就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的人数不超过2人。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获奖数量和等级比例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报奖项目数、质量确定,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参评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和学科、专业确定,其成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借助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评审和会审是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基本形式。具体采取的方式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但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驻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可直接推荐本单位的评奖项目。

驻保科研单位可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加的原则选择是否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对其所推荐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应存在知识产权等成果权属方面的争议。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对候选项目及申报材料的适用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并本着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引领科学研究方向的原则提出授奖等级建议。

第十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及等级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批准授予,颁发10万元奖金(或等价奖品)和获奖证书。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按照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的标准颁发奖金和获奖证书。

市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得者(非本市的除外)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者市级先进工作者待遇。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发放仅限于市本级财政支持范围内的获奖者。

第二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及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评审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划拨。

第二十二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不得平均发放。每个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所分奖金不得少于70%,其余部分由第一完成人按照各参与人对项目所做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其申报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已经登记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奖励具体办法,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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