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度】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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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县两级政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制度】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监察制度】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优秀范文】


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含分厅,下同)。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要践行“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服务理念,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努力打造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章  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第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集中办理本级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的场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在办公场地、配套设施、运行经费等方面切实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应将政务服务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并统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进驻部门和进驻事项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六条  进驻事项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本级政府部门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二)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和水、电、暖、气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可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因保密和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或单独设立的大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为分中心,接受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进驻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由各进驻部门从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中选派,其组织关系原则上应一律转入政务服务中心,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党组织的统一领导。

(二)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须是得到进驻部门充分授权的行政编制人员或者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其进驻时间一般不低于2年。

第八条  按照“全面放开、自愿报名、竞争择优”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中介服务平台,对涉及审批前置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方便群众办事。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优化简化服务流程,实现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向网上集中,实现各部门、各层级、各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构建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第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不断拓宽公开领域、拓展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创新公开机制,方便群众监督。

第三章  业务运行

第十一条  进驻部门应坚持以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四零”服务承诺制度为标准,严格落实“一口受理、一次告知、一长负责、一章审批、一口收费”等工作机制,为服务对象提供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进驻部门负责编制进驻事项《服务指南》,明确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依法变更时,进驻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完善,并提交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办理方式的不同,政务服务事项可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

(一)即办件的办理。对于办事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即来即办,当场办结。

(二)承诺件的办理。对于符合办理条件,需要审核申报材料,经一定程序研究并需一定时限办结的审批事项,一般按照“窗口受理、窗口审核、厅内审批办结”的程序办理。遇有需经现场勘验、专家评审、集体会审、听证、公示等特殊程序出厅办理的事项,按照“窗口集中受理、部门科室主办、内部封闭运行、限时回复结果”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进驻部门及窗口应遵守以下业务运行制度:

(一)“一口受理”制。凡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律由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受理,窗口受理人即为具体承办责任人,受理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文书。

(二)“一次告知”制。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进驻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一长负责”制。进驻部门应明确一名授权到位的带班领导,全权负责本部门窗口政务服务工作,现场签批办理件,现场解决问题。

(四)“一章审批”制。凡办理本辖区范围的审批事项或批文需盖印章的,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与部门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涉及发往外市或上报省的审批批文确需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由进驻部门窗口负责办理加盖单位行政印章,不再加盖审批专用章,确保一个审批事项只盖一个章完成。

(五)“一口收费”制。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单独的收费窗口,进驻收费事项由各政务服务部门窗口开票,收费窗口统一收取,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并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进行管理。

(六)“联合审批”制。对同一服务对象提出的,在一定时段内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务服务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政务服务事项,应采取联合核查、联合会审、联合验收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能。

(七)“领办代办”制。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专门窗口,安排专人无偿为服务对象领办、代办各项审批手续,全程负责与相关窗口的业务联系以及协调运转、跟踪督办和结果反馈。

(八)“限时办结”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进驻部门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政务服务事项,并尽最大可能提前办结。

(九)“阳光办理”制。进驻事项的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均应通过《服务指南》、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触摸屏等形式予以公开,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建设“智慧城市”的要求,政务服务部门应严格遵守网上政务服务的有关规定,在开展网上服务时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

(二)办事材料应实现目录化、标准化和电子化,最大限度地实现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及时推送预审结果,对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应用,开展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

(三)落实贴近群众、突出实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流转、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强化远程办理、联动办理、协同办理、全网通办机制,做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四)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六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在服务过程中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

(二)公开执业许可、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方式;

(三)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须真实合法;

(四)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事项;

(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或约定的收费金额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严格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服务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绝对安全。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为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以及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其人事关系、身份性质不变,其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其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管由本部门负责;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要求时,进驻部门应及时调整;需要调换或安排临时顶岗人员时,须经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同意;调离窗口时,由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出具鉴定材料。

第二十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全年执行的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有条件的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可参照执行。工作期间,工作人员应统一着工作服(有制服的穿制服),佩戴胸卡,严格落实指纹考勤和请销假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进驻部门窗口、带班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日常和年度考核在政务服务中心单独进行,不再参加其所在单位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进驻部门窗口考核分为实绩突出、实绩比较突出、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档次,实绩突出档次按50%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掌握在15%以内,工作实绩突出,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进驻部门窗口的考核结果,每月向进驻部门窗口进行公示,每半年向进驻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反馈,每年向有关市领导进行报告。

(二)进驻部门窗口的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三)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每年向进驻部门党委(组)推荐优秀干部一次,其中正科级以上优秀干部同时向市委组织部进行推荐。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是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进驻部门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养锻炼,将驻厅工作表现作为重要依据,在提拔使用干部时应征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应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管理监督,努力营造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得力等原因致使政务服务中心出现普遍或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进驻部门应加强窗口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违反“一口”受理制规定,应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拒不进入或虽然进入但仍在中心以外受理的;

(二)违反“一长”负责制规定,不落实AB岗负责制要求,搞厅外审批、体外循环的;

(三)违反“一章”审批制规定,不落实一个审批专用章要求,使用多个审批用章或签字的;

(四)存在擅自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或未按规定将收费缴入收费专户的;

(五)并联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时限,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服务的项目、依据、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的;

(七)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政务服务事项或送达办理结果的;

(八)继续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的;

(九)擅自变更或增减行政审批条件、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的;

(十)应当派驻在编人员而未派驻,或未经批准撤离或自行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

(十一)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十二)应授权办事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而未充分授权的;

(十三)未按《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组卷的;

(十四)履行教育、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致使本部门窗口违规违纪问题多发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或借审批之机指令、推荐、介绍服务,或强行推销物品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十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或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二)不落实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三)对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或通过其他方式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五)存在受理不登记、未办结做办结处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礼品、礼金和娱乐消费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造成一定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经市委同意,2006727日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保字〔200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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