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法】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时间:2023-05-27 09:35: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市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

第六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按幢或者多幢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同监管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格式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定监管分局共同拟定。

未设立监管账户的监管项目,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预售人不得变更监管银行。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内容。

第九条 对已在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建设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第十条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三)资金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监管部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结构(含地下部分)正常施工。

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承购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持预售人开具的监管账户缴款单,通过监管银行网点柜台或通过售楼现场pos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凭承购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承购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

预售人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银行缴款证明等资料向监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预售人与承购人解除购房合同的,预售人可持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三条 预售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以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作为编制依据,按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一、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二、主体结构封顶、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六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每个节点之间预售人申请使用资金监管账户中新增预售资金的次数不超过3次。

预售人应当根据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在预售资金使用计划中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资金使用额度。预售人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预售监管资金的5%

第十四条 监管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预售人在确保足额支付本项目的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有关的工程建设费用后,预售监管资金可用于支付本项目到期的银行贷款。

第十五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需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施工、监理等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三)监管银行出具的监管账户资金往来明细;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程序:

(一)预售人应持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

(三)监管银行凭《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为预售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拨付监管资金后,预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监管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预售人应当将监管银行注销账户证明于注销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同时,暂停办理该预售人在市区内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未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退还承购人房款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支付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工程建设资金的。

有前款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监管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协助预售人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监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收、拒付或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预售资金被挪用,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不得再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白沟新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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