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7 09:2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管理办法为了及时发现大气污染来源,更加有效地实施精准治霾,我市决定建设“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以下简称为“网格化监控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管理办法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

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及时发现大气污染来源,更加有效地实施精准治霾,我市决定建设“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预警及决策支持系统”(以下简称为“网格化监控系统”),该系统的建设和建成后的日常运行维护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和协助,为保障其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并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格化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包括网格化系统建设、软件平台系统运行分析、系统预警及各单位及时响应和系统管理。

第二条  本系统的监测结果只用于快速捕捉环境空气质量的异常变化,实时预警,发现来源,及时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不作为对污染源进行执法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筑工地、工业企业、学校和居民小区,应配合负责承建网格化监控系统的单位安装相应仪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

第四条  各种监测仪器的地基建设、设备安装及运行维护的费用已计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总费用中,系统建设过程中由中标承建单位承担。

第五条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负责网格化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各有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保障本区域内仪器设备的安装、设备稳定运行所需条件。

第六条  网格化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运维公司”)实施,并由运维公司定时提供预警提示和定期数据分析,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提供决策支持。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协助运维公司保证监测设备的有效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对发生的停运(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形成有效记录并及时上报市大气办。

第八条  现场监测点位一经设定,不得擅自移动或变更。对于确需移动或变更(增设、减少)的,必须事先上报给有关区大气办,经市大气办审核同意后,通知运维公司实施迁移或变更。建筑及各种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监测设备,要随着工程的开工及完成,由负责承建网格化监控系统的单位负责及时安装或拆除。安装在路灯杆上的监测设备,因路灯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或变更位置时,路灯管理单位事先报市、区大气办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有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及时关注系统推送的异常报警信息,并在消息推送30分钟内,应及时协调相关责任人处理污染事件,同时在系统上填报污染响应处理措施。市大气办负责督办。

第十条  各工地、企业和单位应为运维公司的运维技术人员办理出入证件,以便进行设备检查及维护。

第十一条  市大气办根据系统每周汇总发送的预警信息及响应反馈记录,整理汇总后以周报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市领导,同时将预警系统管理和响应工作纳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一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大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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