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望都县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7 15:20: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望都县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望都县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望都县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仅供参考)


望都县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望都县民政局各执法科室、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科室)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两千元以上的;

(三)拟做出重大、复杂事项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 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六) 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各执法科室、局属单位拟做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法制股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局党组会议讨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科室(单位)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 相关证据材料;

() 经听证或者评估、检验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检验报告;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股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基本事实;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 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股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制股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六) 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条 法制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况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望都县民政局法治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望都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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