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方案】威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秩序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16 20:1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威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秩序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电方案】威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秩序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广电方案】威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秩序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威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秩序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精神,现就对行政审批监管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对行政审批监管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重要举措,各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提升行政审批监管效能,规范经营秩序。

二、随机抽查事项

(一)、全市电影放映

抽查依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抽查内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

抽查方式:现场抽查。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抽查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5号令)。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抽查内容: 

1.视频点播节目载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3.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4.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具有以下情形: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未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未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从非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5.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未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未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根据投诉举报,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展执法检查,或转所属各区市文广新局查处。

(三)、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6条)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抽查内容:是否办理拍摄许可手续;拍摄是否对文物造成损坏;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项目作业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第18条)(20)(21)(第23条)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抽查内容:是否未经许可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以及是否存在损坏文物的行为;在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项目作业是否存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的行为,以及工程设计方案是否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实施原址保护是否事先确定了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是否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遵守了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是否征得了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以及是否存在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形;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五)文物商店设立、文物拍卖许可、销售文物售前审核、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等单位或者经营活动场所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3条)(第56条)(第40条)《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49条)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抽查内容:文物商店的设立是否经过了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以及是否存在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行为;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是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了标识;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是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是否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以及借用期限是否超过了三年;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是否向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以及是否对允许销售的监管物品作出了标识;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六)、印刷业经营单位

抽查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抽查内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未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未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未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报纸出版单位

抽查依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抽查内容: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部门更正命令;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一号多版;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八)、新闻媒体单位

抽查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抽查内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九)、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的单位

抽查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抽查内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单位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一)根据我市审批实际情况,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月不低于2次;

(二)结合监管实际,在寒暑假、重大节假日、违规行为高发时段和多发地区等,提高抽查频次。

(三)对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对象名录的主体抽查当年不少于3次;

(四)对被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和线索证明涉嫌违法的主体,随时进行检查。

四、随机抽查的结果运用

1、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2、通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

3、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除有投诉或举报外,均需通过摇号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两名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双随机”抽查,由行政审批科牵头,局办公室全程监督。行政审批科于11月底前,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和检查对象名录。

六、工作要求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行政审批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双随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核,市文广新局要依据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此项工作干出成效。

此文从201612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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