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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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为“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市统一,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自201171日起,在全市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省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省补助40%,剩余部分市和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按照2:8的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直管县,由省级财政单独核定补助比例进行补助,剩余部分由县级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当年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各市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按照2:8的比例分担。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所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由所在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01171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自补缴的次月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区政府(管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另外,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提高和增发部分的资金由所在市区政府(管委)负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本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城镇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七、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各市区要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要加大投入,解决基层经办服务场所,充实经办服务队伍,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逐步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逐步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威海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各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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