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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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消防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仅供参考)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平安建设体系统一部署,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加强督办,严格考评。要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主管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单位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防等部门、单位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和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定期组织火灾风险评估,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大火灾隐患认定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对辖区“九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积极开展以“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为核心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保养、检测机构定期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加强火灾预防工作,落实消防管理措施

(一)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全面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相关通信业务经营企业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定期刊播、发送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常识提示。积极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实施“全员培训”工程,各级行政学院(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和教师培训内容,各类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外来务工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各类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驾校等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纳入相关职业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进行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政府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各地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三)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推动社会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单位进行分级分类,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推行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制度,将火灾隐患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镇(街道)列为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控,由市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定期进行现场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积极鼓励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严格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责任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要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监管,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的,除按消防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或资质延续申请,并向社会通报。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动火施工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设置防火分隔、安排专人现场监管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并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安装使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火灾防控根基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认真组织并督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建设消防站、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落实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保证其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二)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模式。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是以镇(街道)为一个基本单位,网格划分实行以镇(街道)为“大网格”、以社区(村)为“中网格”(在“中网格”内划分若干责任片区)、以责任片区为“小网格”的三级网格,在镇(街道)建立消防办公室,社区(村)建立消防工作室,责任片区成立消防工作组。各级网格的管理责任、任务分工及工作形式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制订,并实行目标化管理。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充分整合综治、公安、安监、工商和其他社会监管力量,共同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推广应用消防科技新成果。督促高层住宅、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场所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积极推广应用消防电子巡查系统、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逃生门锁等技术和不燃、难燃节能装饰装修材料,推动火灾防控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有效提升各类场所防范火灾事故的技术水平。积极拓展社会消防信息化服务,加快消防监督管理、社会公众消防服务等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社会单位全部接入城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信息平台。

(四)推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从业资质、机构资质审批和年度执业情况审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进一步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深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四、加强队伍装备建设,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一)推进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形成以公安消防现役部队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消防力量体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消防队(站)现役官兵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通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战斗员、消防文员)予以补齐。镇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邻近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员应不少于15人。凡依照《消防法》符合建立专职消防队条件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规模适当的专职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二)加强消防装备物资建设。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按照实战化、模块化的思路不断加大投入,提高消防装备建设水平,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根据灭火救援任务实际需要,强化城市主战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重型泡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火场远程供水系统和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有针对性地配备一批技术先进、性能高端的攻坚装备。依托港务相关单位,建立基本满足港口、海域、水上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水上消防站,配备消防艇等专用救援装备。

(三)加强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和其他应急资源建立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地下救援和地震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镇级消防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发展消防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要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强化火灾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全力支持消防事业持续发展。

(二)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要将本区域消防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每半年要将本区域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相关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对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消防部门要通过书面方式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各地要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通报本地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专项检查情况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等,维护公众知情权。

(三)完善考评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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