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意见】南雄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18 10:5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南雄市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南雄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国土意见】南雄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政府

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南雄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有效内容。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开,是指向本局机关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我局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制度。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活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六条  本局将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与发展规划。

1.国土资源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土资源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本局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2.地质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3.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交易情况;

4.国土资源管理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5.土地征用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7.收费、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使用情况;

8.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1.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2.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3.本局掌握的资金、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落实等情况;

4.本局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四)机构和人事。

1.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政府信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并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待依法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如果表明某项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可能会导致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的后果时,本局可以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不在政府机关以外公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本条第二、三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本条第四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国家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本局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九条  办公室、保密、档案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全局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十条  本局采取以下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本局网站;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永久性揭示板等;

(四)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公告或通告;

(六)在局档案室设立的文件查阅室;

(七)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一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局办公室主任为新闻发言人,代表本局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编制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即编制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编制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供公众查阅。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询已公开过的政府信息时,不得拒绝并应为其查询提供方便。有关政府信息资料已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应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要以局机关名义公开的事项,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本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二)由各部门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提出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审定后公开,并局办公室备案;

(三)需要由其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公开,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做出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它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要体现及时性和有效性。具体要求:

(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二)依据本实施意见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有关载体上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据本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采取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记录。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各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可以当场更改、补正的,应当允许。

第十八条  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并说明原因;

(三)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掌握机关联系;

(四)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要抄录或复印相关信息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对本系统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民主监督评议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机构(电话:3822401,传真:3822401)。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本局及其部门未按规定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办理其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举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局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监察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申请人隐瞒或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利用政府信息谋取部门和个人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程序,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本局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股室抽调人员组成。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推动本系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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