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制度】南雄市安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时间:2023-05-18 11:25:03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南雄市安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一、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安监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安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南雄市安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供大家参考。

【安监制度】南雄市安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南雄市安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安监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安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安监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三、依据本制度提供的安监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四、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安监信息:

1.本机关的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及行政职能及办事指南;

2.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安监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5.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6.全市安监统计数据;

7.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主动公开的安监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南雄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 gdnx.gov.cn)和韶关市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http://dflz.shaoguan.gov.cn)。

2.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3.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4.公开服务热线;

5.新闻发布会;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制度第四条以外的其他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信息。

九、公开人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不属于受理机关、机构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机构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安监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十、公开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5日。

十一、公开人依申请提供安监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十二、对免予公开的安监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十三、公开人应当编制本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安监信息目录。安监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安监信息目录应当记录安监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十四、公开人应当将负责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十五、积极配合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提供安监电子政府信息,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十六、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单位)安监信息目录的;

3.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安监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4.违反规定收费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十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南雄市 制度 安监 【安监制度】南雄市安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