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办法

时间:2023-05-18 18:1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办法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浙江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一、补贴对象在绍兴市区(越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办法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办法


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浙江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47)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绍兴市区(越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种植养殖)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包括食品加工、流通企业和绿化公司等)。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补贴机具范围和标准按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浙江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47号)规定执行(补贴分档标准详见浙江省农机化信息网:http://www.zjnj.cn/)。市级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的农机购置追加补贴按《绍兴市农业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绍市农〔201444号)规定执行。对列入市区菜蓝子项目范围的有关设施设备,市财政按中央农机补贴额的60%追加,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购置额的60%

三、补贴办理流程

按照“全价购机、区级审核、市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设施大棚实行项目化管理需先申请立项,享受市财政追加补贴的插秧机、收割机、粮食烘干机和列入市区菜蓝子项目范围的有关设施设备,需先申请后购买,其它机械设备实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资金的操作办法。凡是需追加补贴的农业机械装备,实行计划控制,由市农业局根据机具存量与实际需求予以确定,不得突破。

(一)农业机械设备补贴

1.购机。补贴对象到我省公布的经销商(详见浙江省农机化信息网)处自主选择购机,允许省域内跨县购机。

2.补贴申请。补贴对象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或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邮政银行“一卡通”卡号(个人)或银行账号(经营组织)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截止日为1110日。

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等须登记注册和烘干机、自动喂料系统等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到绍兴市农机管理站提出补贴申请。其他农业机械设备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贴申请。购置畜禽设施设备需经乡镇政府和区农业职能局审批同意。

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才能申请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时应办理注册登记。

3.审核和公示。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审核补贴对象申请资料,经公示7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补贴申请,经所在区农业职能局审核汇总,以公函形式,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报绍兴市农机管理总站复核。

4.结算和拨付。由绍兴市农机管理总站定期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以公函形式报绍兴市财政局,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个人补贴资金通过邮政银行“一卡通”发放,经营组织补贴资金通过所在地财政或镇政府拨付。

5.归档。市农机管理总站受理的资料由其整理并归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由其整理归档,并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市农机管理总站统一归档。

(二)设施大棚操作程序

1.申报。补贴对象经镇政府及区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于510日前向市农机管理总站提出申请,提交《2014年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附表1)和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实地勘察建设地点,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设施大棚年度建设计划及《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于520日前报省农机局,经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地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支持推广目录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并在计划时间内建设完成。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市农机管理总站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确认。确认工作由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实施,并出具确认报告(附表2)。确认时要审查项目财务资料(包括增值税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内容。

5.申请补贴及其它程序。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除提供“机械设备操作程序”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资料。审核和公示、结算和拨付、归档等程按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办理。

四、监督管理

1、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及时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提高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积极鼓励农民“多买机,用好机”。

2、补贴对象不得将补贴机具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需报请市农机管理总站同意,对违规转让谋利的, 5年内取消其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机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公示。

4、各区(开发区)农业职能局、镇(街)政府要把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深化“八公开”阳光行动,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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