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方案】保定市徐水区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7 12:0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保定市徐水区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方案(略)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冀政办[201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保定市徐水区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保定市徐水区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方案


保定市徐水区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方案


(略)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冀政办[2016]196)和《保定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保政办函[2017]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取水井是指全区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

第三条 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取得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明白纸、网络等方式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应依据《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相关规定,确定取水井的产权所有者,并颁发产权证书。

取水井的产权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所有安全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开凿的取水井,依据投入资金所占权重,由项目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

第六条 取水井责任人应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取水井责任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原则上要对一井建一房进行保护,并设立警示标志;对建房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加装井盖、防护栏等保护措施,并设立更加明显警示标志。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规范和加强新凿取水井管理。在各乡(镇)、开发区区域内新凿取水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在开凿机井前,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凿井施工过程中要接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在依据《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规定办理“两证两书”(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协议书、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建立取水井信息报告登记制度。

取水井所在村委会应将全村取水井信息报所属乡(镇),并建立本村的取水井信息档案;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全乡(镇)取水井信息报区水利部门,并建立乡(镇)的取水井信息档案;区水利部门依据各乡(镇)上报的取水井信息,建立全区的取水井信息档案。

取水井信息档案应包括: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

第九条 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

(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水利部门批准;

(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 水利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

第十一条 建立取水井报废申请报告制度。

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区水利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水利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区水利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

责任人应按照区水利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

(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

(三)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

(四)无主取水井;

(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十三条 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原则上采用填埋的方法;

(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原则上采用填埋的方法;

(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

(四)其他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方法。

第十四条 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在确保安全和便于耕作的前提下,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 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  

第十五条 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不能造成渗漏、塌陷等次生事故。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验收制度。

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区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水利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账;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应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7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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