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法】湖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18 13:4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湖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备案流程,改善投资环境,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项目验收效率,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湖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湖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湖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备案流程,改善投资环境,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项目验收效率,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湖州市“三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湖政办发〔201482号),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湖州市主城区(老城区、湖东西区、凤凰分区、西南分区、仁皇山新区、太湖度假区)范围内由市级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保障房和农房拆迁安置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的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门受理、同步办理、限时完成”的原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统一受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

第四条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业处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行政审批处、城市建设处、建筑业处、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和城建档案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相关规范和批准的施工图对建设工程实施批前和批后的全过程管理。并组织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验收工作,确保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建设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设施已完工,临时建筑和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满足交付使用的基本条件。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配套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环保等各专项验收已通过,相应设施设备已落实。

(四)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成果已完成。

(五)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装修垃圾一次清运费和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已缴纳。

(六)已具备通水、通电条件,燃气管道、有线电视、通信基础设施已按设计要求铺设施工完成。

(七)市政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网络。

(八)分类垃圾桶各个单元分放到位。

(九)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设施、设备已落实,相关验收已完成。

(十)具备各项验收的其他要求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已基本达到要求。

第六条  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发建设单位要求竣工联合验收的申请报告。

(二)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环保等各专项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

(五)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和装修垃圾一次清运费缴纳证明。

(六)通水、通电、燃气管道、有线电视、通信基础设施的准许使用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竣工联合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并报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建设窗口对相关竣工联合验收材料进行核查,报送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联系单。市建设局在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竣工联合验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联合验收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联合验收。市建设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完成验收材料和现场审查后,召开联合验收初步审查会议,集中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各验收部门在会上反馈验收审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反馈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整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理时间不计入限时完成期限。

(四)复验。开发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直接向各验收部门提出复验申请,各验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和验收工作。

(五)出具证明。验收完成后,各验收部门应及时出具验收批准文件或签署验收合格意见书,经市建设局统一审核后在2个工作日内由建设窗口核发《湖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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