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湖州市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实施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18 13:50: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湖州市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银监局关于浙江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12号)精神,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提高对困难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湖州市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实施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湖州市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实施办法(完整)



湖州市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银监局关于浙江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12号)精神,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提高对困难企业分类帮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实体经济和金融平稳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稳增长系列部署,坚持支持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并重,帮扶困难企业与化解不良风险并举,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帮扶我市涉及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困难企业的能力,盘活存量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支持新常态下实体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帮扶原则。坚持“能扶则扶、能救则救”的基本导向,对困难企业进行科学分类、准确评估、逐户会诊。对自身整体经营正常且有发展前景,履约守信、积极配合,但因涉及担保链等意外突发事件而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的企业,经协调划归扶持类,应全力扶持;对主业经营基本正常,但由于过度投资或担保链风险传导造成资金紧张的企业,经协调划归挽救类,应给予合理支持,助其渡过难关;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行业,划归退出类,按照市场化方式处置。

(二)协商协调原则。银行机构和困难企业是市场主体,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立足当前经济发展大局,主动适应新常态,充分开展协商、强化银企合作互信;各银行机构要切实落实好《湖州市银行业授信担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湖银监发〔201457号)的要求,帮助困难企业制定切合实际的帮扶方案。需政府牵头协调解决困难的,由困难企业或银行机构提出申请。

(三)分级帮扶原则。各县区政府是帮扶“两链”风险困难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分类帮扶会商机制,协调银行机构,及时妥善帮助困难企业解困。对跨区域、存在重大风险的困难企业,确实需要提交市级层面协调的,由县区报市相关职能部门,由市级层面牵头协调、督促落实。

(四)依法帮扶原则。分类帮扶的各项措施要在法律框架下,确保助企解困与保障银行机构债权有机统一;要强化政府协调的约束性,对经协商一致的解困方案及协调事项,各方要切实有效、及时落实到位。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流程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建立分类帮扶“两链”风险困难企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及银行业协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帮扶办”),设在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经信委为成员单位。办公室主要职能是受理出险报告、组织风险评估、协商帮扶举措、协同帮扶行动。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帮扶解困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工作流程

1.风险报告受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出现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突发风险事件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当地银行业协会,同时抄送银监部门;由银行业协会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帮扶办。主动提请帮扶求助的风险困难企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帮扶办报告。风险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情况、风险事件概况、所涉及贷款及担保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风险处置建议及需提请协调事宜等内容。

2.逐户会诊分类。受理风险报告后,帮扶办组织银行业协会、相关债权银行及属地政府(即“3+3”会商机制),召开会诊协商,对出险企业进行会诊,包括对企业财务、生产经营及未来前景等要素进行审核评估,最终确定是否将该企业纳入帮扶范围,按实际情况将其归为扶持类、挽救类或退出类。

3.确定帮扶方案。对于退出类企业,一般直接纳入司法处置通道,快速实现风险处置目的。对于扶持类、挽救类企业,帮扶办在与相关债权银行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组织银行业协会、相关债权银行、出险企业、属地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召开“帮扶协调会议”(即“3+4+N”帮扶机制),确定帮扶具体方案。

4.落实帮扶举措。各银行业机构和出险企业要按照帮扶方案确定的一致意见,积极履行达成的帮扶承诺。银行业协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帮扶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银监部门对银行业协会帮扶协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经信部门对企业的有关承诺做好协调跟踪。

(三)职责分工

县区政府:作为帮扶困难企业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做好风险处置和化解、会诊协商、帮扶协调等工作;在深入排查、全面评估、科学分类的基础上,选择合适企业予以帮扶;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协调各方制定帮扶方案并组织实施,切实推动被帮扶企业走出困境。

市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负责帮扶困难企业的牵头工作;接收银行业协会和各县区政府提交的企业风险报告,召开会诊协商会议、帮扶协调会议;协调各部门落实帮扶方案和协商结果。

市银监局:负责加强对企业整体信用风险的监测分析,督促银行业协会及银行机构落实有关帮扶协商会议要求及协调事项。

市经信委:负责困难企业分类评估,督促困难企业落实帮扶协商会议要求及协调事项。

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积极参与分类帮扶协商协调会,立足部门职责,提出具体建议和帮扶措施,落实帮扶协商会议要求及协调事项。

市银行业协会:要推动加强同业间沟通与协作,指导主要授信行协调其他授信行提出处理建议;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有关帮扶协商会议要求及协调事项。

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监测机制和企业信用风险报告机制,对企业信贷资金用途及经营状况加强监管;加强同业间沟通与协作,积极配合落实协调结果;注重上下联动,努力争取上级行适当下放帮扶决策权限,提高帮扶工作效率。

此外,要积极争取司法机关对帮扶解困工作的支持,为分类帮扶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并在依法的前提下,强化司法保障。

四、帮扶方法和措施

经帮扶办协调一致后,银监部门和银行业协会督促相关债权银行统一行动,积极运用多种帮扶方法,稳妥做好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工作。

(一)银团贷款法。对自身经营良好、有发展前景,但受突发事件影响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且涉及债权银行较多、融资金额较大、风险波及范围较广的困难企业,各银行机构应统一行动,将存量贷款转化为银团贷款,增强银银、银企互信,避免恐慌性抽贷、压贷。

(二)延缓追偿法。对于受担保链源头企业风险影响,暂时资金紧张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备长期偿债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担保企业,各银行机构可以对担保企业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但应在执行时效内延缓申请法院执行,给予担保企业代偿宽限期。

(三)授信聚拢法。对于受外部因素影响造成经营及还贷出现不确定性的企业,相关授信银行对企业经营及还贷能力的判断存在较大差异的,银监部门和银行业协会要做好相关授信银行的会商协调工作,鼓励对企业前景看好的主要授信银行采取新增授信置换其他银行的授信,压缩授信银行家数,使银行授信归集于一家或少数几家银行,减少授信银行由于处置策略差异导致的内耗,降低帮扶协调的难度。

(四)担保替换法。各债权银行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银行的债务企业提供信用保证,替换原有担保企业的保证责任,原有担保企业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重新确立银行、债务企业、担保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化解担保链风险。

(五)外部收购法。对于因跨行业投资、盲目投资而引发自身主营业务收入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但可以通过出售有效资产降低损失的困难企业,相关债权银行可通过引入外部资金,借助第三方对企业进行收购重组,以遏制担保链风险向外蔓延。

(六)平移代偿法。担保链风险源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救助的,对履约能力较强且有履约意愿的担保企业,债权银行可按担保企业代偿责任金额对其增加相应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收费等服务优惠,快速收缩担保链层级结构和企业数量,使有经营能力的企业走出困境。

(七)企业重组法。对于已出险的重大担保链中经营实力较强、帮扶前景较好的风险源头企业,各债权银行可将担保债权及其他外部债权转为企业的内部股权,通过债务剥离、资产重组以及配套政策扶持等方式,以企业有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为基础组建新的公司主体,开展经营并承接原银行债务,控制风险向外扩散。

(八)破产退出法。对严重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或虽然具有一定偿债能力、能以资抵债但信用记录恶劣的企业,由债权银行共同协商,及时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帮扶困难企业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稳增长、促转型的高度,将分类帮扶困难企业作为日常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职责;各银行机构要从我市经济金融长远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帮企业就是帮银行、化风险就是促发展,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这一中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增强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意识,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各银行机构要立即对规上企业中困难企业、亏损企业信贷情况进行排摸,排出清单,按照“三类八法”的要求,科学分类,落实具体可行的帮扶措施。

(二)加强联动,切实增强帮扶困难企业工作的协同性。各级、各部门、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联动、密切配合,加大对困难企业的帮扶力度;银监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机构帮扶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对落实情况良好的银行机构,可实施监管政策正向激励;对不落实或部分落实、造成较大影响后果的银行机构,应采取监管问责措施。市帮扶办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日常督查、通报和考核,将银行机构分类帮扶困难企业作为对银行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银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行业协调的职能,协调相关债权银行在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方面步调一致,履行事先达成的帮扶承诺。

(三)守住底线,妥善处理帮扶企业与打击逃废债的关系。要继续加大恶意逃废债打击力度,对利用政府协调的时机,出现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困难企业,给予坚决打击,并列入“黑名单”,按现行机制,组织和落实好联动惩戒措施,防止出现“边帮扶、边逃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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