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意见】湖州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18 14:5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湖州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意见】湖州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能源意见】湖州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湖州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总量

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精神,积极探索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新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344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1341号)的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核定内容

第二条核定对象

湖州市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及以上,除电力、热力和公共事业企业以外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核定能源品种

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以下简称用能量),煤炭消费量、用电总量。

第四条核定依据

(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二)201120122013年企业能源统计数据;

(三)项目备案、核准、能评审查意见等批准文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批稿);

(四)县区能源双控目标任务。

第五条核定原则

(一)共同责任,区别对待。企业都应承担节能降耗义务,依据用能产出,有保有压,区别对待,预算化配置用能;

(二)区域平衡,动态管理。落实能源双控目标责任,核定后的用能总量占当地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不得突破上年度占比,以县区为单位实行用能平衡;

(三)能效优先,鼓励节能。企业用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达到相应的能效标准;鼓励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四)拓展空间,创新用能。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有效拓展能源消费空间,合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第三章企业分类及核定方法

第六条根据企业行业属性和用能产出对企业进行分类核定。

(一)企业属性分类:根据《湖州市工业领域行业能效指南(2012)》,按现行统计归类,以行业大(中)类的能耗强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标准,能耗强度低于0.8(含0.8)为A类;高于0.8、低于1.5(含1.5)为B类;高于1.5C类。

(二)用能基数核定:以201120122013年企业能源统计数据为基数,分上限值、平均值两档;A类企业用能基数取上限值;B类企业用能基数取平均值;C类企业用能基数取平均值。

(三)分类管理:A类企业实际年用能量,允许在核定的用能基数上不高于10%的用能增幅;B类企业实际年用能量,允许在核定的基数上不高于所在地县区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增幅;C类企业实际用能量不得突破核定基数,只减不增。

第七条通过能评审查的项目,以能评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报告书(报批稿)为准,不得突破能评审查意见中确认的用能量。

第八条企业对核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申请,通过能源审计、用能评估等形式,重新核定确认。

第九条企业用能核定后,根据生产状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核定程序

第十条企业用能量核定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一)县区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的用能量进行初步核定;

(二)市经信委负责对各县区用能总量进行复核、认定并反馈;

(三)反馈通过后,各县区将核定结果在当地政府主流媒体予以公示确认。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用能量核定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对全市企业用能量进行复核、反馈,做好全市企业用能总量控制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及其日常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能源统计数据和用能总量的监测分析;

国网湖州供电公司负责用电量的监测分析,按照当地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执行调控措施。

第十二条各县区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辖区内企业用能量核定、公示及监管工作,并与企业签定用能量控制责任书,实行节奖超罚;按照月度推进的原则,建立企业实时、动态的用能预警监测体系,对超核定用能的企业,由县区根据年度总量控制目标,自行调剂。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对企业使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部分,核定用能量时不剔除,实际使用时不计入。

企业通过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技术改进等措施,腾出的用能量可作为企业用能基数继续保留,保留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节能、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超用能的企业,取消所有优惠政策和参加各类评选活动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两年内暂停扩大产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同时作为有序用电等措施的重点调控对象;

新、改、扩建企业,用能量依据能评审查,突破能评审查总量的,视做超用能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各县区3000吨以下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当本暂行办法与国家、省及地方的要求不一致时,应采用更严格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耗能源的实物量与该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的乘积之和。燃料的低位热值应以实测为准。若无条件实测,可参考附件,通过热值折算为标准煤。

(二)煤炭消费量是指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耗的原煤总量。

(三)用电总量是指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耗的电量总量。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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