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意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铜梁区商品房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20 11:1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关于铜梁区商品房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商品房去库存工作,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铜梁区商品房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房产意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铜梁区商品房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意见(全文完整)



关于铜梁区商品房去库存促

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

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商品房去库存工作,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商品房去库存“稳预期、扩需求、消存量、降成本、防风险”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商品房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宏观调控。根据市场总体需求,优化土地价格机制,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统筹安排商品房建设总量、供应结构和布局。全面推行征地拆迁房屋货币安置政策。

二、搞好存量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已依法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由商业用途调整为商住混合(含居住)用途或商住混合(含居住)用途调整为商业用途的,按申请修订出让合同时点评估新、旧用途楼面地价,按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与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已依法取得的未开发的出让房地产项目用地调整为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用地的,经批准后,评估新、旧用途及规划条件下的总地价,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新用途及规划条件下的地价高于原用途、原规划条件下的地价的,应补缴相应的土地价款;新用途及规划条件下的地价低于原用途、原规划条件下的地价的,不退还相应的土地价款。

三、支持房地产项目商住比例结构优化。对已依法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商住混合或居住用地),在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申请并获批发生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一)对于控规中没有明确地块商住比例的住商混合用地,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降低商业商务比例的,按商业商务比例不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且应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进行规划控制。                               

(二)对于控规中没有明确地块商住比例的商住混合用地(即以商业商务性质为主居住性质为辅),按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且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进行规划控制。

(三)对于纯居住用地,在满足居住项目基本配套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商务等配套面积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进行规划控制。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企业在上述规定比例范围内可申请对商住比进行适当调整,并应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办理。

四、支持企业多地块指标平衡。对于同一开发企业取得相邻几个地块的开发使用权,在不改变各类指标总量要求的前提下,其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指标可相互调剂使用。指标平衡应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办理。

五、支持企业调整户型结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强制性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户型结构。调整户型结构由规划部门完善论证、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后办理。

六、支持企业降低成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建设手续时,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可申请减半缴纳;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减半缴纳,但对经查实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规定收取。

七、对资金有困难的到期应缴相关税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帐户中的资金缴纳。

八、调整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政策。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不动产权证书时,可按已出售的房屋、车位(库)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在首先满足购房业主需求,且不改变车位车库用途的情况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资联营、转让过户等方式,将商业物业车位车库整体交由专业经营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租赁经营,并给予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十、关于房地产项目中车库地价款测算问题。计容车库按工业用途标准土地出让金计征土地价款;不计容车库按以下原则处理: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75%(含75%)以上的不计征土地价款,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75%以下的按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实际比例不计征土地价款。

十一、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十二、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十三、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缴税款可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延期3个月缴纳。

十四、区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区内农村进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且将农业户口迁入城镇的购房人,给予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经过区人才领导小组认可的引进人才,在我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并将户口迁移到房屋所在地的,给予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本条执行时间为本《意见》发文之日起至2017630日止。兑现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在城镇新购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且将户籍迁入房屋所在地的购房人或其子女,享受每年秋季开学按照房屋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入学区域免试划片就近入学政策。

十六、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鼓励在就业地落户购房,并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十七、允许土地合理分宗。受让人在完成土地初始登记后,不得对跨建筑物(不含地下部分,如车库等)的地块分宗办证,不得将原整宗地中公共绿化、道路以及无建设规模的地块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满足前述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分宗不动产权证书:

1.因市政道路、地形地貌自然分割成块和建设工程方案中独立组团对应,且经批准有建设规模的土地;

2.经批准有建设规模,且项目规划方案中分期建设的土地;

3.受让人自行申报,且经批准的分宗方案的土地。

受让人申请土地分宗办证时,应承诺“若出现处置该宗土地的情况时,须遵循规划批准的原项目规划方案”,登记部门受理分宗办证申请后,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该宗土地(建筑)属于原整体项目中的一部分”。

十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应积极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同时应及时预防和打击分零销售、售后返租或变相售后返租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市级政策调整将随之调整。其中第二、三条涉及土地用途调整的,仅限于本《意见》发文之日前依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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