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意见】县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7 20:05: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张政办字〔2017〕1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意见】县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审计意见】县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张政办字〔20171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共享应用、奖惩联动的基本原则,弘扬诚信文化,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营造人人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加快“信用蔚州”建设步伐。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大力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大力宣传身边好人、道德模范、诚信企业,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县文明办、县发改局、人民银行蔚县支行、县食市局、县网信办、县商务局、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三)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以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主阵地,分别把法律中的诚信原则和伦理中的诚信基本道德规范作为重点,从学生的实际出发、从身边的具体事例讲起,教育学生知法守法,树立诚信意识。在中小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积极引入诚实守信方面的评价内容,在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中体现学生诚信状况的个性化信息。(县教育局负责,持续实施)

(四)全面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三、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落实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唯一性。以互联网、道路运输、邮寄递送、通信、金融、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县公安局、县食市局、县交运局、县邮政局、人民银行蔚县支行、县商务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二)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健全会员信用记录制度,形成会员信用档案。(县食市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人民银行蔚县支行、县文旅局、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三)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研究制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机制。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要及时将归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推送至县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和县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互联对接事项,商定推送频次。过渡期要定期以数据拷贝或者邮件方式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传送至县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安全接入市共享平台。(县发改局、人民银行蔚县支行等有关部门,2018年底前完成)

(四)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各部门按照自身工作职责,结合监管和服务对象实际,研究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分类标准、健全奖惩措施。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明确“红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布行为,完善“红黑名单”退出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职称评审、定期检验、融资、安排财政资金、制定财政资金管理政策等工作中,推动查询和应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鼓励市场主体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为经济合作、社会交往提供信用参考。(县直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四、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树立诚信典型。各部门要积极发掘本行业的守信典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志愿服务、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每年树立一批守规则、讲诚信的典型个人,通过“信用河北”网站和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形成诚实守信社会风尚。(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网信办、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食市局、县商务局、团县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二)激励优良信用个人。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制定实施支持和优惠政策。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县发改局、人民银行蔚县支行、县行政审批局、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团县委、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三)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行政性惩戒。各部门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严重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手续恶意骗贷行为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在将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推送至县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人民银行蔚县支行、县发改局、县法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工信局、县交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四)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遣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将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县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县法院、人民银行蔚县支行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五、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个人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制定个人信息泄露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单位、征信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县直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配合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人民银行蔚县支行、县工信局、县食市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三)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收到个人异议申请或投诉后,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县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县直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四)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公开修复结果,并推送至县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失信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县直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有效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本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部门要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工作,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信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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