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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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进度,规范土地整治行为,提高土地整治质量,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81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若干意见,供大家参考。

【国土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

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进度,规范土地整治行为,提高土地整治质量,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812”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垦造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县土地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整治工作内容

土地整治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滩等通过工程或农艺措施,将其改造成可利用土地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造田造地项目,灾毁耕地的复垦项目,园地改造项目,表土剥离再利用项目,土地开发质量提升项目。

土地整理是指为提高已利用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农地实施调整、开发和利用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1.标准农田建设:对地块零碎、沟浜交错、路渠不配套的农地进行统一整理,建成田成方、路成网、抗灾能力强、生产环境好的标准农田;2.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土地平整、集中连片的农田进一步完善设施、进行土壤培肥、形成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基本农田;3.旱地改水田:对集中连片、相对平缓和有水源保证的旱地通过工程措施,改造成水田。

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因村庄搬迁、道路改线、工矿用地废弃等原因闲置的建设用地,通过房屋拆除、工程改造等措施,将原建设用地恢复成农用地的行为。

二、土地整治实施原则

(一)科学规划原则。科学规划是做好土地整理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前提。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要求,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规划,与小流域治理、地质灾害防治、

下山移民和秀美乡村建设等工作相结合,因地制宜做好实施规划。

(二)质量第一原则。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县经济发展大局。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要严格按照工程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三)公开公正原则。规范土地整治工作程序,严格按规范设计要求施工,严格执行项目评审、施工监理和决算审计制度。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土地流转和土地整治至少进行一次公开招标。已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通过流转方式已确定投资业主的,由业主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项目要实行事务、财务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开发和保护并重原则。坚持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尽量减少垦造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促使林地保护和利用科学有序。严格落实管护责任,提倡由业主流转进行规模经营,也可以分包给农户耕种,或者由乡镇、村统一经营。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耕种,符合条件的适时划为基本农田。

三、土地整治质量标准

符合《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08175号)、《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O/T1011-1013-2000)、规划设计规范(TO/T1012-2000)和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四、土地整治工作程序

土地整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村委会于年初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复核,报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申报

项目符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项目涉及多个村的,须经项目涉及到的各村委会同意,由项目牵头实施村的村委会提出申请。

1.立项申请条件:

1)土地开发:旱地开发项目连片开发面积在20亩以上,坡度在25度以内;项目建设期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工程量较大的项目不超过二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必须是县土地整治后备资源库里的项目。

2)土地整理: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旱改水项目连片面积在10亩以上;项目建设期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工程量较大的项目不超过二年;项目所涉及村民或村民代表80%以上签字同意。

3)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连片面积在一亩以上;项目建设期原则上在二年内完成,工程量较大的项目经批准可延长一年。

2.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1)已依法进行土地流转的项目,需提供土地流转相关证明;

2)反映项目区域内地类、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的实测地

形图或地籍图;

3)可行性方案:

①土地开发方案主要包括项目位置、面积、规划设计意见、权属调整方案、资金筹措办法、工程进度安排、质量监管措施、林地植被补偿政策、土壤肥力培育方案、种植方案、效益分析。

②土地整理方案主要包括项目位置、面积、规划设计意见、权属调整方案、资金筹措办法、工程进度安排、质量监管措施、青苗费和坟墓迁移等补偿政策、效益分析。

③建设用地复垦方案主要包括搬迁户登记表(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拆迁面积),复垦后可增加耕地面积、规划设计意见、拆迁安置方案、资金筹措办法、进度安排。

4)项目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类面积、权属状况、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署的意见。

5)影像资料。

(二)立项

县国土资源局收到项目申请后,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对拟立项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涉及林地的需有林业部门审核意见,涉及园地的需有农业部门审核意见),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批准。

(三)实施

1.测量设计: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

行现状图测绘、规划设计、概(预)算编制。

2.项目评审: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规划进行评审,完善项目规划。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3.施工监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施工;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做好监督;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组成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处理及工程实施情况检查;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做好技术指导和巡查工作。

(四)验收

1.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组成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村委会向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提出验收申请;测量单位对竣工图进行测量;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认定,提交监理报告和施工变更联系单;经村委会申请和监理单位认定后,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及规划设计单位、决算和审计单位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2.复验:需要由省市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县土地整理中心整理验收材料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复验。

(五)工程决算

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和审计,决算和审计单位根据竣工图和施工变更联系单核定工程量,编制决

算和审计报告,擅自扩大整治范围的面积不得列入资金补助范围。县国土资源局与县财政局根据审计报告拨付补助资金。

五、土地整治政策措施

(一)土地整治工程补助标准

1.土地开发资金补助标准

1)土地平整工程:垦造旱地按3500/亩给予补助(涉及园地开发的项目按4000/亩给予补助),垦造水田按7000/亩给予补助;项目区内路肩、田坎、渠道等配套工程按工程造价的95%补助。项目区外道路连接线按25万元/公里补助。

2)农作物种植补助:土地开发项目通过验收后种植大田农作物(或土壤培肥作物)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补助500//年,连续补助3年。没有落实耕种出现抛荒现象的,按规定收取抛荒费。

3)表土剥离再利用项目按土地整理标准给予补助;鼓励工业企业屋顶覆土再利用,标准厚度在30厘米以上,覆土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补助100/平方米。

4)已竣工的土地开发项目进行质量提升,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具体可按土地整理标准给予补助。

2.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旱改水)资金补助标准

1)按工程造价的95%比例补助。

2)青苗补助按工程实施期限,经济作物400/亩·年,

其它大田农作物300/亩·年。

3.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资金补助标准

1)自然村撤并、村庄搬迁等退宅还耕项目每亩补助8000元。

2)公路改线、工矿用地废弃等退建还耕项目每亩补助6000元。

(二)实施费用补助

1.乡镇实施费按以下标准补助:土地开发2000/亩;土地整理800/亩;宅基地复垦5000/亩,工矿、公路复垦1000/亩。工程项目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的视情核减,核减比例为按合同规定时间每超一年扣20%

2.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实施费按以下标准提取:土地开发1000/亩;土地整理400/亩;建设用地复垦400/亩。

3.被评为县级、市级、省级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村集体或实施业主5万、10万、20万的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县级示范项目原则上规模要求达100亩以上,市级原则上要求达150亩以上,省级原则上要求达200亩以上。

(三)补助款拨付

1.土地开发项目:完成50%工程量拨付总工程款的30%,工程完工并通过县级初验后拨付总工程款的50%,项目通过上级复验后拨付总工程款的1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和种植保证金在工程完工一年后支付。

2.土地整理项目:项目开工拨付补助总额的20%,完成工

程量50%拨付不超过补助总额的50%,其余补助款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项目所在乡镇、村要保留补助总额的10%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给施工单位。

3.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完成50%工程量拨付总工程款的30%,工程完工并通过县级初验后拨付总工程款的50%,项目通过上级复验后结清余款。

4.农作物种植补助按实际种植面积经验收确认后拨付。

(四)其它相关政策

1.指标管理政策。实施土地整理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所获取的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由县统一管理使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保证新农村建设。

2.土地政策。为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土地整理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对土地整理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在一定期限内可归投资者使用,土地使用期内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有偿流转。

六、复垦区块房屋拆除政策措施

(一)房屋拆除补助范围、对象

建设用地复垦区块内农户所依法批准或祖传的尚未拆除的房屋。

(二)面积确认

房屋拆除面积按房屋占地面积计算,具体以集体土地使用证

面积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实际丈量为准。

(三)核准办法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村为单位,在核对房屋占地面积、房屋结构的基础上,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出清册并附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由乡镇长签字审核,报县国土资源局核准。

(四)房屋拆除政策具体措施

1.房屋拆除资金补助标准:

复垦区块房屋拆除补助标准:泥()木结构的,平屋50/平方米,二层楼房100/平方米,三层楼房15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一层房屋150/平方米,二层楼房300/平方米,三层房屋450/平方米,依此类推。

2.复垦区块属于"空心村"改造整治,整体拆除房屋涉及80%以上农户不需要安置用房的项目:(1)对需要在县内安置的农户,按照拆除房屋资金标准补助;(2)对今后不需要在县内安置的,或超限额不允许安置的,或在限额内自行购房产权调换的农户,按照房屋拆除资金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60%补助。

3.鼓励旧村改造缩减建设用地总规模。实施旧村改造后建设用地总规模面积实际缩小3亩以上,并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的,经批准给予一次性补助4万元/亩,用于复垦工程支出、旧村改造的房屋拆迁补助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村集体在乡镇政府

监督管理下使用。

4.鼓励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内五保户、低保户下山移民。五保户原则上安置到敬老院或闲置房,确实无法落实,需要通过周转房建设安置,周转房经批准按规划建设的,给予村集体周转房建房补助每间10000元;五保户、低保户拆除自建的,在享受原有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建房补助每间5000元。

5.宅基地复垦单个项目面积较大(相当于自然村搬迁50户或150人左右)的,经批准可采取"一村一策"提高补助标准。

6.农户因自身原因房屋未按协议规定时间拆除的,房屋拆除补助资金视情核减,核减比例为按规定时间每超过一年扣20%,并依法组织拆除。核减部分补助资金具体由乡镇政府掌握实施。

(五)房租和拆除奖励资金补助标准

1.复垦区块内整体搬迁的农户经批准确定安置方案后,要求新房建设前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给予新房建设阶段租房费用一次性补助,标准为30/平方米。

2.复垦区块内整体搬迁的农户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给予拆迁奖励,奖励资金标准为:泥()木结构的,平屋10/平方米,二层楼房20/平方米,三层楼房3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一层房屋20/平方米,二层楼房40/平方米,三层房屋60/平方米,依此类推。

(六)资金拨付方式和实施费用补助

1.资金拨付方式:房屋拆除拨付补助款总额的50%,剩余

补助款待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后下达到乡镇。

2.复垦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的,乡镇实施费按15/平方米补助;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实施费按10/平方米提取。

七、土地整治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土地整治工作是加快推进下山移民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重要手段,对于推进新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获取建设用地指标,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府办、农办、财政、规划、农业、林业、水务、监察、审计、国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全县土地整治工作。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全县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年度计划制订、立项申报、技术指导和项目验收工作,承担全县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工程预算等业务性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好落实。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土地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意义深远。各乡镇政府、

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国土部门要具体组织好全县的土地整治工作,加强指导、协调。林业部门要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不同地类、不同开发方式提出指导意见和林地生态功能修复方案、措施,确保我县土地整治规划顺利实施。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土地整治规划,落实项目,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按照工作要求,根据自身职责,建立项目工程联系制度,在资金筹集、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等方面通力合作,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土地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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