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制度】市物价局案件审理制度【完整版】

时间:2023-05-12 18:45:03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案件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制度】市物价局案件审理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物价制度】市物价局案件审理制度【完整版】



案件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可以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必须进行集体审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集体审理以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

案件调查人员列席案件审理会议,向会议提供《调查终结报告》及有关情况和资料,但不参与决定,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决定。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参加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对审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第五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局长任主任;分管检查工作的局领导、检查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及科室代表、检查所分管的领导及法规室主任。

第六条 根据案件大小和疑难程度实行分级审理。应予处罚的违法所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案审会主任直接主持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进行审理;应予处罚的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案审会副主任主持集体审理;应予处罚的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由检查所主要负责人主持或委托分管所领导主持集体审理。主持审理人负责召开会议并作出处罚决定。

案情简单时,主持审理人可以委托下一级主持审理人主持审理;案情复杂时,主持审理人可以报上一级主持审理人主持审理;必要时,上级主持审理人可以直接审理属于下级主持审理人主持审理的案件。

主持审理人不得向上越级主持审理案件,亦不得以大案化小案等方式降低案件级别。

属于行业检查的案件,应由案审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确定处理的政策界限和基本原则后,再进行分级审理。

需要进入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第七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向分管的所领导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分管的所领导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报相应主持审理人召开审理会议。

第八条 集体审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定性是否准确;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九)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承办人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意见;

(三)分管的所领导对承办人的陈述发表审查意见;

(四)参加审理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

(五)参加审理人员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条 在处罚决定执行中,若被处罚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全面履行而申请减免的,须报主持审理人,主持审理人应召集原参与集体审理的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在案件集体审理会议上,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交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分管案件来源地的所领导主持审理。案情复杂时,可以按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7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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