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平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完整)

时间:2023-05-26 19:05:03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平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略)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平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平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完整)


平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为全市范围内交通运输执法存在违法存在违法违纪、不当或不作为的情况,依法向全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其所属的政风行风、纪检监察、法治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为投诉举报的受理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别负责行政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的举报。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行政进行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运输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运输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并按法律法规提交了申请,交通运输部门不予颁发许可证、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运输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运输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或者举报的案件已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八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举报材料的保存和答复工作。对于举报人非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人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来电、来信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具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被举报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被举报单位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三)被举报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被举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投诉举报单位;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定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乡县交通运输局局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786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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