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制度】凭祥市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时间:2023-05-25 13:45:04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制度】凭祥市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供大家参考。

【粮食制度】凭祥市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凭祥市辖区内从事粮食储存、购销、加工、运输、进出口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对出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

第三条  粮食储存和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入库时,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地方储备粮食承储企业还要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第四条  粮食入库完成后,应及时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性质、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县级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的储存品质指标。

第五条  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日常质量监测和定期检查制度,按规定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食用卫生。

第六条  粮食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索据索票制度,对批量采购的粮食,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检验。

第七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  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符。

第九条  检验报告要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及收货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

第十条  检验报告样式按国家粮食局统一制定的样式执行;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开展代储企业的承储企业,应承担粮食入库索证或检验和出库检验义务。

第十二条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出库,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可自行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第十三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项目。

第十四条  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从事粮食质量检验的人员必须取得《粮食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粮食质量检验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认真、负责。

粮食质量检验单位应当规范检验行为。出具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要如实反映粮食质量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粮食储存、购销企业的粮食出入库检验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  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粮食正常储存年限: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2年。其他粮油品种,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凭祥市粮食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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