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制度】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时间:2023-05-12 18:45:03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条为明晰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做到责权并行,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能力,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执法责任。第三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制度】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供大家参考。

【物价制度】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明晰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做到责权并行,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执法责任。

第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原则,由案件承办人员、分管的所领导、案件审理人员、主持审理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由承办人员申请、分管的所领导审查后报其上一级领导批准。

2、调查:由承办人员依法对被检查人的价格(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分管的所领导负责指导和审核。

3、审理:根据《案件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提出内容齐全的《调查终结报告》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主要责任,分管的所领导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审核责任。对于《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定性、适用法律法规、处罚意见,凡被采纳的,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同意的人负次要责任;凡被改变的,由改变的人负责。

4、执行:处罚决定送达后,由分管的所领导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依法执行。无法执行时要向上级报告,需要减免处罚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要说明理由,并负责其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局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分管的所领导负责组织应诉。

第五条 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由分管该行政区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所领导主持审理,下属检查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在案件承办人员中,所领导或室主任应指定一名主办人。在案件承办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中,主办人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价格举报案件,由举报中心负责登记、交办(根据分管所领导的批示)、督办和回复,其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执行按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价格举报案件的回复材料由承办人拟写,分管的所领导审核,所长签发。

第八条 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均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检查通知书》须经分管的所领导批准后才能送达,未经统一安排检查的县(市)、区辖单位及未明确分配到检查室的其他单位的《检查通知书》须经负责全面工作的所领导批准后才能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须经分管的所领导批准后才能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拟写,分管的所领导负责审核,有关人员会稿,局领导签发。需要会稿和签发的文书,会稿人或签发人修改了分管所领导审核意见的,由修改人对修改的内容负责,未修改的内容由拟稿人负主要责任、分管所领导负次要责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送达也照此办理。

凡需编号的文书均由法规室统一登记、编号,任何人不得私自制发。

第九条 案卷整理和归档,案件承办人中的主办人为立卷人,负责案卷的整理;分管的所领导负责对案卷的规范性进行审核;负责全面工作的所领导批准归档;法规室负责案卷接收、登记、建立台帐;办公室负责案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条 行业检查的政策整理、方案制定、检查情况收集、典型案例整理、行业检查总结等由副所长负责,下属部门协助。

第十一条 所有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人员守则》及有关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秉公执法,文明办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7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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