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质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质监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质监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黄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制度】县质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县质监局政务
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质监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质监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黄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质监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市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组织工作。局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市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县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二)局机构设置、科室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局机关工作动态;
(四)局机关人事信息;
(五)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局机关规范性文件;
(七)质监业务工作;
(八)规划计划;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质监工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县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绥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和绥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栏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日内,经局领导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十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办公室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行政服务中心或法规科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局机关法规科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再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局机关法规科及有关股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科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 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 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质监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我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开展。
第十六条 对拟公开的质监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十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质监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十八条 对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保密的初步意见,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由我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报我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发布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时,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在第三方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股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科室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审查意见报市局有关领导审定确认。
第二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项目,在年终根据通报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未能正确实施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有群众投诉反映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相关股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纪检监察室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科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情况每半年展开一次社会评议活动,以接受社会监督。社会评议应制作统一格式的社会评议表格征求企业、群众对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办公室负责统计整理社会评议情况,并根据反馈的结果,上报市局领导,作为下一步改进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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