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制度】良庆区民族事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时间:2023-05-21 17:15:02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区民族事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宗制度】良庆区民族事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供大家参考。

【民宗制度】良庆区民族事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区民族事务局政府信息

发布协调制度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族事务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民族事务局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民族事务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送交局领导小组办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多个部门单位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送交民族事务局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公众发布。

三、民族事务局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民族事务部门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五、民族事务部门拟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六、拟发布信息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七、相关部门单位应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八、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机关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九、民族事务局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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