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制度】宁明县水利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时间:2023-05-25 10:40:05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为提高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水利形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一次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宁明县水利局一次性告知制度,供大家参考。

【水利制度】宁明县水利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水利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第四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及承办人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局效能建设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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