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制度】玉林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时间:2023-05-25 14:30:04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结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制度】玉林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供大家参考。

【科技制度】玉林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上述行政执法的工作流程进行记录、整理和归档,便于事中事后监督的一整套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执法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执法文档:受理情况、立案情况、查处情况、合议情况、决定情况、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复议诉讼情况、执行情况、涉案物品处理情况、结案及归档情况等;

第五条  行政执法文档记录应按统一格式进行填写。填写时应采用黑色水性笔进行书写,书写内容要清楚、工整,一般不允许涂改,有涂改的部分必须经当事人摁手印确认。

第六条  行政执法记录应在专用计算机上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存储、保管和检索等工作,定期做好整理归档。

第七条  行政执法记录保管时间为2年。保存时间超过2年以上的执法记录,移交局档案室保管。

第八条  行政执法记录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一律依照申请进行公开。需要进行查阅、复印时,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局内设法制机构即秘书科,为行政执法记录的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要对执法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局行政领导班子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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