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办法】西安市新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17 16:35: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西安市新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商办法】西安市新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招商办法】西安市新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西安市新城区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投资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投资项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局是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审计;政府投资50万以下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审计。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条款中列明:工程结(决)算以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区发改委应当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应当将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及追加预算文件抄送区审计局,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将已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抄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抄送区财政局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区发改委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概算的刚性约束;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区建住局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等行为主体的管理和监督,从严查处项目建设中围标串标、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等问题,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资金筹集和使用、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杜绝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区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执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到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项目建设工程预算,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执行和实际支付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项目设计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

(七)项目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情况;

(八)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九)财务收支情况;

(十)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十二)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五)尾留工程情况;

(六)资金预留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资金、投入和工程造价控制等情况;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等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情况。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到位,立项报告及审批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设计方案是否经过讨论,施工图纸是否经过会审;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项目招标最高投标限价是否经区审计局审核,合同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一致,是否列明工程结(决)算以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专款专用,能否满足投资进度的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前期工程支出是否合规、真实、合法,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

(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内控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概预算是否得到了执行,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工程设备及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是否履行了政府采购审批程序,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数量是否真实、准确。工程变更及合同外工程内容是否按照“先请示、后批准、再实施”的原则进行报批,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完整、真实,隐蔽工程验收是否真实合规、留有资料;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履行职责,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情况,工程变更是否经设计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主要材料采购是否进行了市场比价,有无以“新材料、新工艺、委托加工”等理由漫天要价的现象;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监理职责,监理日记是否真实、完整,监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建设是否同步实施、效果较好。

(三)项目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阶段。主要审查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是否与实物相一致,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经过区审计局审计;待摊投资分摊是否合理,非正常损失费用是否真实,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工程库存物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立项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项目预算及承包合同等送区审计局备案,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区审计局报送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资料。区审计局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区政府裁决,区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报告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每年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区审计局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区审计局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一个建设项目在一年内以分段施工、资金不到位等为理由分次签订不足50万元施工合同的,视同为拆分工程合同、规避审计监督的行为。对此,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整改、依据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同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区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或者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的,由区审计局在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关部门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工程款的,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署、财政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对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区审计局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承担《注册会计师法》和《合同法》等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对于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区审计局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8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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