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意见】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19 18:00: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在津上级管理单位:为认真贯彻市委三届十次全委会精神,落实“民主法治十五条”,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在津上级管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三届十次全委会精神,落实“民主法治十五条”,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区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单位《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本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职权内的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通过疏导、说服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当前,我区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我区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行政调解意识,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积极发挥行政调解在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信访调解有机衔接、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把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为切实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工作范围、责任机关和工作原则

(一)工作范围

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纠纷双方同意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民事纠纷。

(二)责任机关

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与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各镇街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的行政争议进行主动排查,并牵头协调、联络相关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尊遁当事人自愿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平等原则。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

3.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中立、公正在对待各方当事人。

4.合法原则。行政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德。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一)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于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的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由最初收到申请(投诉、请求)的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在调解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对已经行政复议受理的行政争议,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切实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优先适用调解,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三)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行政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

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汇报。区政府法制办要发挥好对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领导责任制

各行政机关要根据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本行政机关内部,不得推卸责任。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

各镇街、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行政调解室,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兼任调解室主任,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作为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并在办公场所适当位置公布调解工作人员名单,做到人员、场地、办公设施、办公经费“四落实”。行政调解室应确定2名以上行政调解员承担本镇街、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和信息上报工作。

(三)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争议纠纷排查、案件回访、档案管理、登记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要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六)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

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中。各行政机关要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行政机关的争议和纠纷,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区政府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行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工作补贴等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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