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制度】市房管局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14 19:35:03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市房管局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核算机制根据资金性质、资金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制度】市房管局财务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房产制度】市房管局财务管理制度



市房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核算机制

根据资金性质、资金管理方式和财务核算形式的不同,财务核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核算机制:

局机关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局财务科集中记账。

独立核算单位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开展独立会计核算,自主记账。

二、预算管理

预算是指根据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一)编制内容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编制要求

1、统筹考虑、全面安排。所有收支都要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统收统支,实行综合预算。

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保证基本支出合理需要的同时,优先安排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预算必须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3、各单位年度预算于每年915日前报分管领导和局财务科,经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复后次年执行。预算需作重大调整的,经局长办公会重新审批后执行。

三、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严格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

(二)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提高标准或无政策依据减免收入。

(三)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入缴财政专户或单位账户,严禁设立“账外账”、收入不入账、坐支、转移或隐瞒收入等。

(四)取得的各项收入开具符合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五)各项收入票据及往来款票据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领用缴销手续。

(六)加强收入台账和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或协议的管理,合同或协议必须连续编号、整理存档,不得随意销毁;取得的收入必须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及发票金额一致,确保应收尽收、及时入账;严禁个人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四、支出管理   

支出是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根据经费开支项目、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一)开支项目及审批

1、人员经费

1)职工工资根据局人事科核定的工资标准,严格发放范围和金额。

2)津补贴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文件明确规定的五个奖项之外,一律不得再发放其他各类津补贴。

3)医保、养老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费用按统一规定执行。

机关科室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的支出由科所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局财务科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核销。

独立核算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的支出由科所负责人签字审批核销。

2、日常公用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管理和业务活动的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税金、日常维修费、印刷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开支金额原则上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支出实行报批制度,“三公”经费严格管理。机关科室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市直预算单位规范使用公务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认真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规定。

1)单笔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支出(无较大调整的保安、保洁人员的日常劳务费、水电费、律师费、税金等除外)以及固定资产的购置须书面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开支。3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开支。

2)因公出差必须严格执行《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履行事前报告和审批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或其带队前往省外出差由局长审批,前往省内(含市内各县)出差由协助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科所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

3)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严格履行事前审批制度,由分管领导先行审批同意。

4)车辆运行维护费严格按照车辆预算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和车辆情况开支。局机关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保养前由驾驶员填写《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经局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认定审批同意。

机关科室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由科所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局财务科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核销。

独立核算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由科所负责人签字审批核销。

(二)有关要求

1、科所负责人和报账员必须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手续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局财务科对送审的不合规、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凭证,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对未纳入年度预算项目计划的支出和超出年度预算额度的支出,有权拒绝支出。

2、不得将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和财务监督。

五、货币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本章适用于独立核算单位。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存款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

(二)各单位只限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单位所有的经济业务活动均应通过基本账户进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随意变更、撤销和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随意将账户资金办理理财产品或进行其它投资。

(三)在经济活动中,尽量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各项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四)签发支票时,必须认真审核,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五)每月末应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明原因和催缴,确保账款及时足额入帐。

(六)严禁公款私借。确需因公出差等借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注明用途及计划还款天数,核定借款金额,并按还款时间及时核销。

六、实物资产管理

实物资产是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各种低值易耗品等。

(一)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入账,保证账实相符。资产的采购、领用、调拨、转让、报废等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理。

(二)局机关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由局办公室牵头,会同局机关财务人员共同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做好盘点后的对帐工作;独立核算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结果报送局办公室。

(三)局办公室、局财务科进行经常的、不定期的抽查,并对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做出详细记录,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采购管理

采购是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必须严格执行单位年度预算。

(三)局机关和非独立核算单位由局办公室统一按照规定和程序采购。独立核算单位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自主采购。

八、往来资金结算管理

往来资金是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及预收、预付款项以及借款等,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一)各单位的往来资金原则上不应跨年度,年度内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二)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局长办公会议定,履行规定程序和手续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九、财务报告管理

(一)局机关及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收支由局财务科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财务科每季度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并报主要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为工作决策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二)独立核算单位须按时向分管财务领导和局财务科报送会计报表。月报、收入支出明细表、银行对账单于月终10日内报送;季报于季终10日内报送;年报于次年130日内报送。年度报告应附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变化、资金运用及增减、人员增减、固定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财务报告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

十、财务机构管理

会计机构是做好财务工作的保证。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及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1、加强现金、支票及印章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印鉴公私章分开管理,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2、会计、出纳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会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及支票,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项目的登记工作。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向局财务科报告。

十一、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办法对各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和指导的行为。

(一)监督内容

1、贯彻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

2、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

3、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整性、规范性。

5、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6、财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财务建章建制、会计处理方法、往来资金等情况。

(二)监督方式

局财务科、监察室、办公室对局所属二级单位的经济活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财务监督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时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相关情况,将财务执行情况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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