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制度】玉田县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制度【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4 08:50:03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制度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制度】玉田县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农业制度】玉田县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制度【范文精选】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

市场准入衔接制度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制定如下制度:

一、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

1.农牧部门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因地制宜地按照产品类别和生产经营主体类型,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合格证明及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实现覆盖全部生产经营主体)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

2.对不具备检测条件和不能出具合格证明的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者,可采取委托抽检,检测合格后由检测机构出具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条件。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进行登记。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随附进货票据和下列证明材料:

1.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出具产品合格证明。

2.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专用标志和有效认证证书。

3. 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4.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应具有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食用动物产品应加盖“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食用动物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食用动物产品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不能提供上述第1项、第2项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以及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和大型商场、超市应当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才能销售。

不能提供上述第3项证明材料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和第4项相关证明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得销售。

三、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1.农牧部门应逐步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合格证制度,对销售的农产品附加具有生产者、产地、生产时间、检验检疫、质量合格等信息的标识。

2.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主办者、超市经营者等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强化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自觉性,倒逼农民合作社、食用农产品供货商、经纪人等建立产地准出制度,使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无缝对接。

3.增强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不断增加食用农产品的检测批次,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4.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农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会商和信息共享,及时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根据监管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对食用农产品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为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提供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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