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制度】鹤山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19 08:40:08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制度】鹤山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体育制度】鹤山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精选推荐】


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体育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体育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本局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拟公开的体育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体育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各级保密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体育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体育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体育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体育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局各业务部门在体育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须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体育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5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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