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方案】青云谱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时间:2023-05-26 19:50:12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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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方案】青云谱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青云谱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80号)的要求,现就全区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赣发〔201620号)和《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落实<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发〔20171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按照全区部署,紧密联系全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顺利完成试点任务。

二、试点范围

区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均为试点单位(见附件1)。

三、工作内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收费中开展试点,试点单位要结合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法办字〔201558号)的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作出如下工作安排:

1.公示主体

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各试点单位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2.公示内容

1)加强事前公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执法人员信息、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及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3)推动事后公开。行政处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许可: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的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以及做出行政许可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行政检查:公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内容。

3.公示方式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检查通过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公示,行政收费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按照上级要求的公示方式同步公示。

4.工作要求

1)各试点单位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事前,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对本单位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进行梳理调整,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审定后,按要求进行公示。

3)事中,要及时对本单位公示的执法人员信息进行调整更新,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大对在执法中不表明身份等行为的监督和问责力度。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办事窗口和服务大厅管理,规范公示相关信息。

4)事后,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原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行政检查通过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施,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会通过平台自动链接到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实行网上公开。国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中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作出如下工作安排:

1.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方式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方式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的记录。

2.记录内容

1)规范文字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2)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必须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必须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工作要求

1)除照相、录音、视频监控外的音像记录,应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各试点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数量配备足量的执法记录仪,配备数量不得少于执法人员数量的一半,配备执法记录仪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2)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进行梳理,形成目录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各试点单位要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严格遵守《南昌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南昌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南昌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等有关规定所明确的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的完整准确。

4)各试点单位要分别指派专人负责对执法记录仪的维护与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保存、上传、使用等工作,并逐步建立完善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中开展试点,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赣府厅发〔201643号)、《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洪府厅发〔2015138号)的规定,作出如下工作安排:

1.审核主体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的法制审核工作,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法制审核工作。

2.审核范围

1)行政处罚:对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2)行政许可: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准予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区场准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3)行政强制:对所有行政强制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4)行政征收:对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3.审核内容

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4)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5)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4.审核程序

1)承办部门或机构提交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2)区政府法制办或者试点单位法制机构根据审核内容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对行政许可的法制审核期限要与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相衔接。

3)区政府法制办或者试点单位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4)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收到审核部门意见后,应及时研究是否采纳,如不同意审核意见可以申请复审一次。

5.监督检查

区政府法制办对试点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区政府法制办在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时,发现试点单位没有落实法制审核制度的,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限期改正。

6.责任追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完善制度阶段(20171010-20171030日)

各试点单位根据省、市、区相关制度规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出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包括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目录、执法记录仪管理及使用制度、音像资料保存及使用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于20171030日前将制定的相关制度的纸质版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径送区政府办A310,电话:88462216,邮箱:1414440389@qq.com)。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1031-20171215日)

各试点单位根据本部门制定的三项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方面,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执法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要对执法行为进行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要依据审核主体、范围、内容、程序,认真开展法制审核工作。

(三)分析评估阶段(20171215-20171220日)

各试点单位要围绕建立、完善和落实三项制度情况,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形成试点进展工作报告于2017122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径送区政府办A310,电话:88462216,邮箱:1414440389@qq.com),区政府法制办在此基础上起草全区试点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成立由区政府法制办、区编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并于20171025日前将名单(见附件2)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径送区政府办A310,电话:88462216,邮箱:1414440389@qq.com)。

(二)强化统筹衔接。各试点单位要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工作相结合,统筹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试点单位推行三项制度的工作指导,切实解决执法领域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试点单位要在全面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同时,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和本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工作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进一步健全强化。

(四)强化督促检查。区政府法制办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区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提请相关部门督促整改。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将纳入2017年度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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