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制度】景德镇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6 20:45:03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景德镇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市级会议相关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景德镇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制度】景德镇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范文推荐)



景德镇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市级会议相关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及《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景办字〔201732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市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总河长会议由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河长、副河长,各县(市、区)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市级河长牵头调度,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及各县(市、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市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副河长,河流所经有关的县(市、区)河长,相关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河长确定,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市级副河长牵头调度,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及县(市、区)河长承办。

三、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市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和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市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市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市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分别落实。

四、市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市级责任单位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会议讨论研究事项:通报市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河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研究、讨论各市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专项工作问题;协调督导各市级责任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工作情况等。

第四条  联络人会议研究、讨论的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提请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  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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